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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备胎”罪名,导致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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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宣判:被告郭增喜被判3年】今天上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当庭表示不再上诉。去年7月18日民警郭增喜酒后当街抢摔一女婴,致孩子头部受伤。(6月9日《央视》)

  从网易网友的评论内容看,近乎一致地指责法院轻判。而该案案发时,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拘该警察,就曾引发社会质疑,笔者撰文《刑拘“重摔女婴”警察,究竟该用啥罪名?》前,曾发微博求助律师朋友能回答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几名律师的回复分别如下:①@济南律师李敬涛: 涉嫌故意杀人罪!②@人民律师邹俭飞:在主观状态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观状态要通过客观事实及其行为来推定。③@芜湖律师牛东南: 对于成年人来说,是可以遇见到摔下来很可能是死亡的结果,所以定故意杀人比较合适。④@余朝河律师:涉嫌故意杀人罪。

  四名律师中,至少有3名观点明确,毫不含糊。

  而此前,北京市检察院对“大兴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该两案的作案手段几乎完全一致,只是河南这名女婴命更大。如今一个致人死亡而被判死刑,另一个致人重伤仅领刑3年。难怪网民质疑:难道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普通市民?

  很明显,故意伤害罪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备胎”罪名。

  同类案例、结局迥异的案例其实还有很多。近期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发社会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最强音,连《检察日报》也忍不住发出《“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的质疑,认为:行政强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足矣,完全不用再进行收容教育。

  而一些网友就将单身黄海波与上海集体嫖娼法官进行比较,还调侃上海那几名集体嫖娼的法官,属于“团购”,理应优惠,因此只需要行政拘留几日。

  去年11月,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因为成为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而得到好处费198万余元。以往法院审理这种案子,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就将情妇作为“特定关系人”一同起诉,有的还同堂受审,罪名是“受贿罪”,可我们睿智的北京市检察官、法官,硬是以绝大多数人从未听说过的、量刑明显轻于受贿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至今未公布判决结果。很明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际上是“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备胎”。

  其实,中国还有不少罪名也属于“备胎”罪名。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贪污罪、受贿罪的“备胎”,老实交代罪行,就构成罪行更重的贪污罪、受贿罪;拒不交代的就构成罪行更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再比如那个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就是强奸罪“备胎”,司法机关可以任意“选择性使用罪名”。

  中国司法虽然不是使用“判例法”,但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秤”,能量出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司法腐败,即使司法人员巧舌如簧,也难逃群众的法眼。这些“备胎”罪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因此该尽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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