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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招远惨案”警方通报何以激怒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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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8: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今天上午就“招远惨案”发布消息:【情况通报】经了解,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6名犯罪嫌疑人系邪教组织成员。为发展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人索要电话号码。遭受害人拒绝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目前除1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另行处理外,对5名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当地警方已开展打击邪教专项行动。

  据人民网官微(@人民网)介绍,“全能神教”又名“东方闪电”,也叫“实际神”,黑龙江人赵维山发起,上世纪90年代出现在河南。其组织架构像一座金字塔,权力核心为“七长老”,内部设立护法队,惩戒脱教者。

  昨天得知这个消息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社会怎么变得如此暴戾?早上看过视频后,受害者那撕心裂肺的声音,令人不寒而栗,无不为之动容。而与惨案相伴的,则是网民纷纷以愤怒的语言,将矛头指向招远警方。

  如果单单指责警方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通常还好理解,因为该地区毕竟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惨案。但此次网民愤怒的焦点,却是当地警方在信息发布方面的不及时,以及在用词方面对作案者有袒护之嫌。主要表现在:

  1、28日发生的惨案,缘何30日10点才发布信息?尤其是开着豪华车的作案者身份迟迟未披露,网友怀疑其间是否存在“权力勾兑”的问题?

  2、明显是一方无故挑事并殴打受害人,缘何变成“发生口角”?如果定性为“发生口角”,是否意味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3、“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说含糊不清。今天警方通报情况称“21时23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当场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制服,将受害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1时48分,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请大家注意一点,那就是该通报仍称“经抢救无效死亡”。网民和司法机关均需要了解更为详细的细节,其中包括救护车何时赶到,事发地离医院有多远,到医院是什么时间,医院采取了怎样的抢救措施及抢救了多长时间?这些问题是构成受害人究竟是“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还是“当场被殴打致死,后送医院”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今后法院对行凶者量刑的重要依据。

  从招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内容看,这些由专人负责的官微,显然没有做到及时发布信息的作用。事发四日,仅发两条微博,无非是通稿。不难看出,党政机关尤其是警方弄出那么多官微、那么多警察混迹微博,山东警方还“无厘头”地弄出数量不菲的所谓“博警”,在我看来,他们的一项重要功能,或许就是为开微博而开微博,也就会“灌水”,或以稀释微博对执法机关的批评而“灌水”,而在关键时刻,就只能拉稀。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案情发布,已经不见“发生口角”和“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等模棱两可的词汇,认定“6名犯罪嫌疑人系邪教组织成员”,也部分化解案件通报不及时的原因,说明公安部已经意识到这样的措辞会引发社会争议。笔者以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权威信息发布,将有效化解网民的愤怒、质疑,有利于案件朝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延展。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部分网民误认为将其定性为邪教组织,最终将在3至7年间量刑,这是严重误读法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死者并非该组织成员,明显不适用这一条。而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邪教组织成员故意杀人,肯定是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招远命案5名犯罪嫌疑人,均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而该罪最高刑是死刑。(写于20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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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13: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央视披露的内容看,“全能神教”应该是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甚广的各种气功同时兴起的。可为什么那么多气功都被清理掉了,而作恶多端、残忍残暴的“全能神教”却能生存下来,并且如此嚣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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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15: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口角”的表述一方面是习惯使然,另一方面是这些年的对于事件案件首先就是认定“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狗屁逻辑,这是一种典型的丛林法则思维!按照这种思维逻辑,对于颐指气使的既得利益者就是“人家得利自然有其道理,我们得遵从”,从而达到维护既得利益的效果;对于弱势群体就是“你受穷、受苦甚至受害,一定有你自身的原因,首先先检讨自己”!
那么我一定要问:请问本案中受害者有什么过错或责任,按照所谓的因果率,受害人的什么观之“因”能使其招致横遭残害的“果”?请丛林法则遵从者、请高贵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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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15: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对于年龄不到的,建议也进入施法程序,由法院判处有罪,因为年龄不到不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在侦查阶段就排除。
还有就是需要侦查确定有没有成人教唆年轻人犯罪的问题,直接排除显然会漏掉这个这种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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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21:44: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口角”的表述一方面是习惯使然,另一方面是这些年的对于事件案件首先就是认定“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狗屁逻辑,这是一种典型的丛林法则思维!按照这种思维逻辑,对于颐指气使的既得利益者就是“人家得利自然有其道理,我们得遵从”,从而达到维护既得利益的效果;对于弱势群体就是“你受穷、受苦甚至受害,一定有你自身的原因,首先先检讨自己”!
那么我一定要问:请问本案中受害者有什么过错或责任,按照所谓的因果率,受害人的什么观之“因”能使其招致横遭残害的“果”?请丛林法则遵从者、请高贵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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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01:1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周边人很正常的,网络水军管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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