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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工作三年可怀孕”映射弱势的教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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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有网友发帖称,宁夏石嘴山市实验中学出台了一项新规,要求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遭到网友围观后,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责成该校废止这一规定,同时进行了严厉批评。据其提供的照片,该校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坦白讲,“女教师工作三年方可怀孕”的校规,在我国教育体制中并不算什么“奇葩”。2013年4月,有媒体曝光了一则类似的消息:江苏高邮市某学校出台了“准备怀孕的女教师提出申请后,需要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的校规,导致了“女老师怀孕需要排队等”的现象,这在当时就雷倒了一片网友。基本的常识是,女性的生育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如何到了学校那里却被校长与校规阉割了呢?

  校规决定女教师生育时间,是可笑而荒谬的。往小里说,这是在干预人家的私生活,甚至房事生活;往大里说,这是在侵犯一个人的人权,尤其是侵犯了女性独有而伟大的生育权,这样的校规已经明显触犯了《宪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内容。

  校方自然有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我国中小学校中,女教师的比重非常大,女教师怀孕,容易请较长时间的假,一方面中断了正常的教学,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请代课老师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加上教学风格、老师个性的不同,也容易影响教学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学生的成长与学校的声誉。作为学校管理方,选择把女教师怀孕造成的影响最小化,看起来似乎可以理解。实则不然。因为,人的权益不容侵犯这样的常识需要归位。任何看似成为理由的借口,都根本不成立。

  本质的问题在于,一旦教育权力迷恋上政绩和成绩这玩艺儿,“神马”教师权益、教师健康、教师利益,都容易被教育权力无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学校里,谁是主人?不是学生,也不是老师,其实就是教育权力。如果地方教育系统过于追求成绩,甚至于一些地方政府非常喜欢把教育当成是所谓地方亮点甚至是面子工程,则即便生育权再为神圣不可侵犯,也容易被摆上砧板被人鱼肉。而说到底,这不过是教育行政化的一个具体体现。

  教师群体,名义上工作于事业单位,是“吃皇粮”,享有“铁饭碗”,甚至《教师法》里说了,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工资,但教师群体的权益与生活质量却并不容乐观。有一位对我国教师的调查显示,超过80%的被调查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严重的工作倦怠,近90%存在一定的工作倦怠;近40%的被调查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佳;20%的被调查教师生理健康状况不佳;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教师群体的生活工作状态,如此堪忧,又如何保障正常的教学?

  纠结的现实,再也伤不起。当教师被冠以“蜡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春蚕”以无限光辉的头衔时,教育行政权力却给了他们以各种的欺凌。可以肯定的是,倘若没有可靠的制度来保障教师群体的最基本权益,再伟大、再了不起的帽子,教师群体也承受不起。在一个连基本的生育权都无法保证的教育制度下,如何提高教师群体的地位,弱化各级学校中的权力,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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