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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欺诈上市公司必须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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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07: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4月20日到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其中的一项议题就是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至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

  从目前媒体披露出来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此次《证券法》修改是一次全面修订。修订草案新增了100多条内容,修改了100多条内容,删除了20多条内容。其中为注册制改革护航,无疑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为此,《证券法》修订草案既取消了发审委,将IPO审核权下发到交易所,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新股发行的门槛,对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同样也存在重大的不足。比如,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对投资者非常关注的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处理问题上,草案规定,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修订草案确实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因为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因此,不论是尚未发行成功的,还是已经成功发行证券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处罚力度都提高了很多。

  但这种处罚力度的提高仍然是不够的。尤其是已经成功发行证券的,仅仅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对于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来说,是没有任何震慑力的。比如一家公司上市融资10亿元,最高罚款也就是1亿元,欺诈发行公司还可以得到9亿元。这对于欺诈发行公司来说,与其说是一种处罚还不如说是一种奖励。更何况一旦欺诈上市成功,公司大小非尤其是控股股东还可以一夜暴富呢?所以,《证券法》修订草案就此作出的处罚仍然是缺少力度的。

  笔者以为,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必须直接退市。这实际上是目前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也是与证监会目前实施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相匹配的。为严重欺诈上市行为,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公司采取强制退市制度。如果《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仍然只是“以罚代管”,以罚款代替退市,那么,《证券法》修订草案不仅难以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而且在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惩处问题上是在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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