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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医院纳入公共场所又该如何打击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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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0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快报的消息说,2016年12月30日,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启动仪式在深圳中心广场举行。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这部法规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医疗条例》将深圳医改的很多做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并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创新,比如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实行累积计分制度、加入市医师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均给予适当的政府补助等。 

  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以往,由于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并非类似机场、火车站的公共场所,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毕竟,在此前虽然“医闹”没有正式写入刑法,不过司法实践中,已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

  而对于在“医闹”正式写入刑法,“一闹也无非是”是要追刑责的,对“医闹”的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以往对于医闹也无非是当前医疗体制机制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使得民众颇有不满。况且目前的社会道德滑坡,有的医护人员医德差,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的民众金钱主义至上,一切为了利益。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维权机制薄弱,人们在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途径上,往往不是选择法治途径。正是因为法治意识的问题,就更显示出法治维权机制的薄弱,在时间长、司法公信力问题等等不容忽视。所以,在医患信任、沟通机制问题值得重视,一些医患之间已然成为“对立”、“撕裂”之状态。

  换句话说,若是依据《医疗条例》来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包括推进分级诊疗,将社康中心的建设标准纳入城市规划与准则,并通过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并全面放开医疗市场,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转诊标准和流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规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家庭医生服务具体办法等,确保《医疗条例》的贯彻落实。

  倘若说,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在《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证。而针对于“医闹”如今是正式写入刑法,若是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

  或者说,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说,在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毕竟在时下的环境里,这“医闹”问题已经成为一大毒瘤,一些极为过分的行为与举动,严重打击了医护人员的尊严与希望,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对社会价值产生了极坏的导向,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使得一些患者家属借事件事故大捞一把的心理愈发明显。

  即便如此,若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所谓“医闹”的出现和泛滥,在于患者强词夺理,或是医院推卸责任。但从深层根源来看,这些现象表明的是医患双方不能诉诸公正的法律权威来解决矛盾纠纷。但是,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承受心理和体力上的考验。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如此在时下,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不能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近年来,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有大幅的提高,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调整需要加紧研究制订。总之,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职“医闹”唯一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健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充分尊重患者利益,合理保障医院利益,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创新纠纷解决办法,建立全新的互信医患关系。诸如此类。

  于2017年1月2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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