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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厉害了word哥,公安局你也敢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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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7: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两个地方公安局上了热搜,一个比一个牛逼。

  湖南常德市的汉寿县公安局,在沅水大桥上设置了一个移动测速点,因为这个移动测速点设在一辆警车上,而这辆警车又占用了一条机动车道,被人拍下后上传到网络。拍摄者质疑的是,为何执法机关知法犯法,以违反交通规则的方式抓交通规章。

  汉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汉寿县政法委提交了一份报告,内容主要是说拍摄者别有用心,自己执法有依据。汇报文件的第一段就是指责拍摄者有“恶意报复执法机关的重大嫌疑”,“他利用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以断章取义的方式,用极富蛊惑性的语言和微言编辑的技巧,采取极其卑劣的手段,煽动社会公众的某种不良情绪,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公权力部门执法,应该受舆论监督,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者是否需要有一定资格?拍摄者之前犯过罪会成为其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阻力吗?他的动机会影响其监督的效果吗?很显然,给监督者贴上一个“恶意者”的标签并不能让被监督者获得豁免权和正当性。就算是杀人犯,就算他对警察有敌意,如果他发现警察违法是否可以举报?当然可以。如果他用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恶意报复”,那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打脸,趁机搞一次普法,让其丢丑。用这种大字报的方式公开羞辱一名举报者,并非上策。

  可是,我们似乎没有看到汉寿县公安局有针对性的普法,而是辩解“上级有要求”、“现实有需要”,至于法律上的依据,则有点避重就轻。《道路交通法》第42条是规定了限速,但没有规定如何执法。公安部105号令是规定有移动测速,但也有严格的限制,仅凭“移动测速”四个字是不能自证合法的。公安部在2014年就下发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交管部门和高速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其中,同一方向路段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合理、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道路不提前预警等老百姓诟病的问题都将进行整改。通知要求,高速公路上启用新增的非现场执法设备,须在启用前10日内通过省级报刊或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告,而未经审批、验收、公告的非现场执法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汉寿县公安局做到了吗?

  公安部的《通知》明确要求,使用车载移动设备测速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通过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所选取路段应有明显限速标志。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规定同时明确,标志设置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设置告知明示标志的,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规定明确要求,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条件较差或者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外,不得进行移动测速。汉寿县公安局做到了吗?

  汉寿县交警大队在报告最后,还特意指出拍摄者的所作所为是“完全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恶意中伤,丑化执法机关形象。”同时,交警大队恳请局党委对拍摄者予以严厉打击。说好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呢?说好的欢迎人民群众监督呢?不会像益阳市公安局一样把偷拍举报腐败官员的举报人吴正戈抓起来投入监狱,按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吧?何况,我看此人也没有偷拍,而是光明正大地拍,躲躲闪闪的反而是公安的便衣,躲在驾驶室看报纸,看到有人来拍就用报纸盖住自己,既然是合法的干嘛不理直气壮呢?
  河南安阳市公安局更牛,公开成为“老赖”多年。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日前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被罚款50万元。

  根据新闻报道,2011年8月25日,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旦公司)与安阳市公安局签订《安阳市公安局网络升级系统合同书》,后双方因付款事项发生争议,上海复旦公司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安阳市公安局于仲裁书生效后60日内支付申请人1286794.5元。上海复旦公司本以为有了裁决书,且欠债人既是党政机关,又是执法部门,应该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却没有想到裁决下达后半年之久,安阳市公安局并未按裁决书履行,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旦也不是吃素的啊。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于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公安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安阳市公安局以“查无此人”为名将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退回法院。随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安阳市公安局沟通协调此案,但安阳市公安局现任主要领导却以局主要领导更换为由,或以局党委会尚未研究等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依法将安阳市公安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依法对安阳市公安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记者发稿时获悉,安阳市公安局迫于压力,已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案件款、仲裁费、迟延履行金及罚款。

  我们在为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叫好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多问一句,公安局作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本应该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为何知法犯法,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是遇到更硬气的法院(这是原告的幸运,也是被告的不幸),是否这执行永远遥遥无期了?所谓的法治,只是政府让老百姓守法吗?难道不应该是执法机关带头守法?这五十万的罚款,名义上是公安机关认罚了,最终买单的是否依然是我们纳税人?既然公安局领导推诿造成了执行难,那最后处罚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处罚公安局领导,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加罚负责人呢?否则羊毛出在羊身上,财政一报,万事大吉,哪有惩罚?不让公安机关负责人肉疼,怎么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呢?

  公安局,在很多人眼里,拥有执法者的权威,甚至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可当公安机关违法或者知法犯法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任何媒体都有监督的权利,任何纪检、司法部门也有绳之以法的权利。可是,像益阳市公安局局和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那样目无法纪,违法办案,铁板钉钉的公然造假的行为,不也是堂而皇之,得不到纠正吗?公安是百姓安全的守护神,不要让个别害群之马,玷污了公安这两个神圣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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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认为自己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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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8: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战线的同志很辛苦,但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是代表中国政府,为国家与人民的安全执行着任务,个人素质和境界一定要高于普通百姓,不可僭越也不可失职。为什么执法存在难度?引起议论很正常,像近日深圳警方网络直播查处市区行车驾驶者习惯性开大灯现象,以及现场以体验方式教育违规者,所引起异议就显得啼笑皆非,有些事情值得去计较吗?一边是执法素质、道德要求;一边是文化熏陶、教育素养,都是需要合力推进的社会元素,只要不走极端,社会就可以接受,走极端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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