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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P2P基本法几大开明与亮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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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1: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2P新规如约而至。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8月24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这份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媒体渲染为最严“基本法”,声称将有一半的P2P企业将会死掉等等。P2P企业也如临大敌,惊恐万状。其实,细细分析这份所谓的最严网络借贷“基本法”,大部分内容都没有超出近一年来在监管上讨论议论的内容。只要稍微留意与用心的企业,都应该早就对自己的企业整改完善到位了。同时,我们注意到这部网络借贷“基本法”不乏有许多亮点与开明之处。

  首先,对网络借贷给予了一个明确概念与定位。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在网络借贷概念中的看点在于将法人与其他组织也包括进来,这就扩大了P2P的范围。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定位上明确指出是“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将“金融”二字加进来就意义不同了。也就意味着网络借贷被正式收编或者承认是“金融机构”了。这与此前有本质的不同,也是一个突破。

  其次,实行备案制而不是注册制,不需要前置审批与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也没有最低资本金门槛要求等。这是一个最大亮点,也是新经济新金融的市场化思维。

  再次,实行负面清单制是网络借贷"基本法"的另一个亮点。这十三项负面清单内容都是旨在保护投资者即资金出借方利益的。有些内容是早就讨论成熟,达成共识的。比如,第一二三项的,不能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资金池);不能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都是此前反复酝酿讨论的。美中不足的是,如果能够在第六项“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上有所松动的话,那将更加完美。

  其四,网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亮点在于,第三十五条规定: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给存管机构以监督责任,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确保客户资金不被挪用。

  最后一个亮点是,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给予一年的时间整改,充分体现了监管的包容性。本来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运行这么久了,再给其一年的整改时间使得现有平台具有了充分的整改时间,不至于从时间上限期过短将其打垮。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保护的良苦用心。

  总之,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是一部非常开明、包容的“基本法”。包括字里行间段落的布局谋篇、概念的定义外延表述都非常严谨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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