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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联合国和国际法院何以公开与“南海仲裁案”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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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1: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这项裁决,持不同立场的人自然反应迥异,有“敦促中国遵守联合国下属机构裁决”的,也有要“去联合国抗议对中国粗暴干涉”的。但很快就有人指出,上述反应都“跑题”了,因为“此海牙非彼海牙”,早在1899年就根据《海牙公约》成立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并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敦促遵守”固然离题万里,“去联合国抗议”也是“找错了山门”。

  耐人寻味的是,7月13日、14日,联合国和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ICJ)相继在微博等中文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声明不论联合国或ICJ均未介入“南海仲裁案”,并特别强调“ICJ不是PCA”。对此一些人表示“恍然大悟”,而另一些人则对此表示怀疑、不满,甚至一度有个别人质疑“是不是联合国官微除了什么事故”。

  随着时间的流逝,如今不论立场如何,已不再有人公开质疑联合国和ICJ声明的真伪,但仍有许多人不理解,既然“和南海仲裁案无关”,联合国和ICJ又何苦趟这道浑水,“画蛇添足”地力图撇清自己和“南海仲裁案”的关系?

  道理其实很简单——这是因为联合国和ICJ的确和“南海仲裁案”无关。

  尽管一些国家领导人、知名政治家、国内外法学家和评论家事前事后屡屡将PCA误认为“联合国下属仲裁机构”,并以此为由力图证明PCA的“南海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必须遵守”、“不遵守就是违背联合国意志”,这其中既包括曾在今年2月16日谈及“南海仲裁案”时错误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包括直到7月12、13日仍对PCA的“非联合国属性”含混不清的《卫报》,这种混淆导致联合国和ICJ陷入尴尬和被动,一方面它们无力也不想卷入和“五常”之一中国的争议性是非,另一方面也不愿联合国和ICJ因被“张冠李戴”而遭致不必要的麻烦,更何况由于公众的“爆发性关心”,一些有心人开始“科普”PCA和ICJ间的区别,倘联合国、ICJ自己在这一“科普”中“迟到”,无疑将更加被动。鉴于此,行政效率常为人所诟病但外交艺术炉火纯青的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ICJ,便雷厉风行地迅速推出了前述“消毒绝缘”措施,以与“南海仲裁案”撇清。

  正如“科普”者所指出的,PCA是早在1899年便开始构建、根据《海牙公约》精神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仲裁适用的法系和国际法,甚至工作语言都需要当事双方共同商定认可,其“生日”远比联合国要大得多;ICJ则是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所成立的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尽管历史上即便ICJ的仲裁也很少针对“五常”,即便裁决“五常”败诉也很难执行(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尼加拉瓜诉美国“武装干涉内政”的仲裁结果便是如此无疾而终),但ICJ是联合国下属机构、其裁决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联合国的声音”却是不争的事实。任由外界正、反各种声音错把PCA当作ICJ,把“与联合国无关的声音”当作“联合国的声音”,非但混淆视听,败坏联合国声誉,影响联合国和成员国间关系,而且很容易误导普通公众对联合国暨ICJ产生不满,从而影响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ICJ的“撇清”并非“支持中国立场”(当然,也并非相反),而恰是意在公开表明,联合国在南海主权争端上“不持立场”、“没有见解”,或干脆说“两不相帮”,此方既不能拿我联合国、ICJ的大旗当虎皮,彼方也不应把本不属于我联合国、ICJ的责任都算在我们账上。

  对于联合国、ICJ的良苦用心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有关各方今后在对这类敏感话题和易混淆概念进行报道、诠释和评价时,也应做足功课,避免自己或误导他人产生歧意。事实上这类容易搞混的概念在国际间是相当多的,别的不说单论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在海牙就有ICJ、PCA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三家,其中ICJ和PCA且都在同一座办公楼(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栖身,其性质、职能、运作方式大相径庭,一旦弄混,麻烦可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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