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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市政府强拆败诉拒不执行会否拘留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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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09: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商户集资建设起来的市场,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原址开发的高档小区已经有人入住。河南省濮阳市中原市场及劳动市场的多位业主认为濮阳市政府拆迁违法,于2014年将其告上法庭,河南鹤壁市中级法院在三宗诉讼中均判濮阳市政府败诉,但濮阳市政府并未履行判决,再次被告。(澎湃新闻网2016-06-20)

  在这三宗诉讼中,法院确认濮阳市政府违法强拆,并判决撤销濮阳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濮阳市政府在其强拆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被律师批为“行政违法大全”。原告之一的刘明星告诉澎湃新闻,虽赢了官司,但判决书生效至今近一年,濮阳市政府“既不上诉,又不承担责任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似乎成了一张张法律白条”。

  6月20日晚,濮阳市政府对澎湃新闻的上述报道作出回应,承认市政府对两市场的征收决定、拆迁行为、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违法,同时表示将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与业主做好沟通协调,完成补偿协议的后续工作。澎湃新闻获知,6月20日上午,一些被拆迁户手举印有法院判决书的喷绘图到市政府门前,要求政府执行判决,后被警方带走,其中两人因“影响市政府办公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

  三次败诉,行政违法大全。一个地方政府被如此判决,可以想见其违法的严重程度了。首先,这是“民告官”行政诉讼在异地审理的有益尝试。之所以能有如此判决,与异地审理制度还是有很大关系的。

  不过,仍然有一个遗憾。这就是作不被告的濮阳市政府,在历次庭审中,市长或者有关行政负责人未出庭。基本上就是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和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被告负责人不可能次次都不能出庭的。

  其次,有个很大的忧虑就是,如何执行判决?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以上措施是非常有力的,既有经济方面的,还有纪律方面的,甚至还可以直接拘留,加大法律震慑力度。

  不过,我们知道,在现有的体系下,真正能够实现到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的这一步,恐怕是不容易的,即使该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过去是官官相护,现在也肯定存在相互的关照。而且在官场强大人情、关系的冲破下,关于异地审理,如果没有强力的制度保障,恐怕也会走歪,无法确保公正。

  最后,还得说一说当前的强拆问题。关于强拆,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屡屡出现违法违规强拆,根本的原因在于漠视公众的利益,与民争利;在于法治意识淡漠,人大于法。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开发商和商业利益时,作为政府,更应该站在中间立场,不要直接参与到拆迁中来,这既违背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更是破坏着社会的公平,只会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因此根本的办法,还是要严格实行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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