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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平:如何做到既依法治国又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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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0: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乍一看题目,有些人可能会歧义出“法外特权”的疑惑,因为“铁一样的法律”和“法律不外乎人情”之间的界限总是特别容易模糊。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做到既依法治国,严格执法,又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更为人性化的一面呢?这里就要听听现任北京市公安局长王小洪在今年的政务咨询会上和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吕争鸣关于“非机动车整治时,应把残疾人专用车辆首先区分”的建议。

  针对这一弱势群体用车问题,王小洪表示:非机动车整治,要尊重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会在执法中强化文明执法,残联方面,希望能够配合。残疾人的优先权利,既要珍惜,同时大家要守法。残疾人车一旦存在非法运营、鱼目混珠的情况,我们依然会认真严肃去处理。”

  其实,依法治国从来不是一个空泛的教条概念,法治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依然是以人为本,属于“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会在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面上有所区别对待,力所能及地针对性地制定一些专门政策,来方便残疾人群体跟社会的融合。公安局长王小洪的这番话,体现出既要秉公执法又要兼顾到某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特殊权益照顾的合理性需要。也就是说,中国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会搞脱离群众的一刀切式运动,而是会在各种细节上从专业角度提供更具人性化的操作。反映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不会背离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执政宗旨。

  有些人觉得总是要照顾弱势群体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绝对化。强化文明执法是对公民合法权益最直观的尊重,更是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必不可少的程序。而执法过程中的细节处理,则能反映出政府部门的专业水准和这个社会的人文风范。执法过程中照顾弱势群体利益是有策略有步骤有底线的行为实施,这个底线就是“大家要守法”。残疾人自用车辆的权益是政府给予弱势群体的政策优惠,和非法使用从来不存在一概而论。恰恰是非法使用者的越轨行为挤占了合法者的空间,稀释和污化了优惠政策的能量效应。

  如果有人利用残疾人车搞非法运营,既是将国家对残疾人群的优惠政策、方便残疾人的条件变成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工具,这里面一样包括残疾人群中个人与整体利益的被侵害。对害群之马不严肃处理,形成破窗效应,最终恶化的还是包括所有弱势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利益,社会最大公约数不保,公民权益个体就无以立足。公安局长王小洪在政务咨询会上所表达的意见,一方面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指出了执法环节的人性化对待,两者并不矛盾。打击不守法者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保护守法者的人身权利,因之当然就不能稀里糊涂,良莠不分,肯定要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才能保证执法的目的和效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是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法律规范不能存在模糊性,执法部门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能否适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和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与信任。维护法律尊严,顾及特殊群体,将法定权利体现成为公民的现实权益;而这种双向选择的良性对接,不能不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风格等闲作视,一个好的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能动非常关键。

  人性化对待,针对的是残疾人车的特殊存在意义,整治违法非机动车的的同时要尊重特殊人群权益,应把“残疾人专用车辆首先区分”;而“残疾人车辆如何规范化管理,应该有明确的红线”这一提法,是为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滥用残疾人车提供可量化的标准,更有利于操作,避免无效动作和伤及无辜、激发负面情绪。这是听取各方建议,综合考虑基础上的理性归纳,在指导实际工作时必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人性化的法治社会。即着力于司法的认真严肃,又强调了维护人的权利,两者相得益彰。在这方面,北京市公安局长王小洪再度带了一个好头,为今后的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假以时日,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可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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