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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枪手”替考入刑的法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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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8: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25日《广州日报》)

  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必须有法治规矩。对于挑战其严肃性而以身试法者,浅尝辄止的违法惩戒显然不够,入刑是体现法治正义的必然之举。

  按照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谨的法律条文,解读起来并不复杂,尤其是那些高智商的“枪手”。须记住了,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理,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

  近年来,从高考到大学四六级考试再到国考,作弊与反作弊的斗争一直在拉锯。由于国家考试蕴含的利益性,投机取巧式的“替考”对于“枪手”和“请枪手者”都难以抵御其中的诱惑。只要涉事者的利益获取大于犯事后的惩戒,国家考试的作弊行为就难以遏止和禁绝。因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作弊与反作弊博弈也会一直进行下去。信息化时代的高技术手段,则为作弊者提供了更为方便和逃避监管的工具。因而,监管者或组织者用纯粹教化的说服手段、学校用纪律惩戒的方式乃至监管者用技术手段和作弊者“斗法”,都无法从根本上破解国家考试中存在的作弊顽疾。

  有了制约和威慑作弊者的法律利剑,组织作弊者一旦被坐实,就要入刑,甚至要做牢3年到7年。枪手和请人替考者,也可能被判拘役和管制,还将单处罚金。入刑、入狱和处以罚金,对作弊者、让人替考者和组织作弊者不啻严苛的棒喝。促其不得不评估作弊的风险,从而做出利己的选择。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威慑和预防,也是法治正义的基础体现,相信作弊入刑能够遏制住大多数人的作弊冲动。至于以身试法者,当然也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年鲁迅的祖父周福清因参与科考弊案被斩监侯,通过关系疏通坐牢8年,导致周家家道中落。由此可见,清末对于科考弊案的处理是相当严苛的,而且会株连到很多人。因而,不管现代人对科考制度存在何种怀疑,但古代科考制度的严肃性是不容置疑的。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考试,法治规范是应有之义。新的刑罚修正案(九)新增考试作弊的刑罚内容,可视为迟来的法治正义,值得肯定。

  法治严管和犯者必究,应该成为社会公众的法治常识。法治社会,可不是躺在书本里的抽象条文,而是必须通过身体力行的守法行文表现出来。体现在国家考试上,就是考试者严格依法依规考试,即使存有作弊心理,也莫要体现在行动上。否则,就会触及法律底线,从而受到法治惩戒。

  除了法治惩戒,让作弊者收手的还有将其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让其作弊的污点随其终生,从而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让其不堪其扰。譬如作弊的人不能申领信用卡,不可以办理房贷等等。遗憾的是,社会征信机制建设还在路上,失信者还未能体味到失信带来的生活困扰。

  依法惩戒国家考试的作弊者,并非单纯事件,而是体现中国法治的新水平。法治进程,就是通过一点一滴的法治堵漏来实现法治正义的系统化和普遍性的。当然,法治正义不仅仅止于法治短板的弥补,还在于伦理教化的跟进、诚信机制的构建以及不当体制的革新。以国家考试为例,祛除唯分数论和过度的利益附加,也是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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