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002|回复: 0

网购食品不达标 消费者维权获赔3000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0-17 14: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网络购买的食品既无中文标签、经销商信息及执行标准等,也无QS认证标志,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原告王某在获赔3000元后撤回了对被告连云港某紫菜加工公司的起诉。

  2015年7月,原告王某通过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连云港某紫菜加工公司处以504元的价格购买了“水中仙味附即食海苔原味100包拌饭烤紫菜儿童零食低盐75g”30份,被告连云港某紫菜加工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将王某购买的食品寄送到了邵阳市北塔区。收货后,王某发现该食品既无中文标签、经销商信息及营养成分表等,也无QS认证标志。王某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对商品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现被告明显未尽到上述义务,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在与商家协商遭拒后,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货款及运费,并按商品售价的十倍进行赔付。

  法院立案后,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设法与远在江苏连云港的被告公司取得联系,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某在获得赔偿款后遂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理性消费,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了解欲购商品的品牌、产地、价格及性能,如价格与商场的同类商品相差太悬殊,就要提高警惕;在选择支付方式时,通过第三方支付更为安全;除了选择大型正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外,一定要注意索要发票,并留意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与实际销售商品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发票上商品与实际到货商品是否一致,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一旦出现侵权情形,便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5-4-30 16:16 , Processed in 0.09378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