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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南京宝马撞人案司法鉴定为何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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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09: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宝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昨天,江苏省司法厅主办的“法润江苏”网站和南京交管局都对司法鉴定的详细情况做出了回应,称“嫌疑人案发前后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现代快报)
  对于南京有关部门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南京宝马撞人案出台的司法鉴定为何如此引人热议,根本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案件造成的悲剧实在太惨烈。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伤亡,更令人恐怖的是,车主在城市道路上的车速竟然超过了动车的速度,而且是在交通路口。现在,竟然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似乎不合乎法律精神。

  二是司法鉴定竟然是车主有精神疾病。现在,肇事车主的司法鉴定公布了,竟然是什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是什么精神疾病?可以说绝大部分的人没有听说过还有这类精神疾病?而且是强调“作案时”。对于鉴定出精神疾病,大家都明白,至少可以减轻肇事人的罪责,甚至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仔细看所谓专家的解释,我们恍然大悟,其实,这类精神疾病我们每一正常人都应该有,我们看到的任何一起残忍的案件,都能够发现作案人员都应该合乎这样的精神疾病,因为作案人员在作案时往往都是大脑一片空白,不由自己作主,如果都进行司法鉴定,可以说每起残忍案件的作案人都会有这种疾病。

  另外,有关部门为什么要进行这项司法鉴定,交管部门的解释竟然是其家人提出的,如果事实如此,那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发现或怀疑车主有精神疾病,为什么不阻止其开车?如果阻止不了,为什么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为什么不将其送医院治疗?有精神疾病的人能够开车吗?这其实是放任或希望车主发生这样的惨案。

  三是医院能够判定此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吗?医院的医生只能鉴定相关人员有什么疾病,但是,如果对病人判定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就超出了其职责范围,现在,车主的行为能力竟然由医院出具,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精神,至少与现行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即使其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这也是司法部门的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司法部越权立法的一种体现。

  对于南京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我们似乎从来都陌生,从南京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到南京交管部门对撞狗肇事逃逸案再到现在的这起宝马撞人案,可以说总是奇葩不断,这或许也是广大网友热议的根本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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