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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或是P2P转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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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7: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央行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央行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民间借贷行为、非存款类机构放贷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的空白点。无监管的“好处”是,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对于缓解社会融资难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商户以及普通个体户经营资金需求有一定作用。但同时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贷现象越来越多,造成资金链条断裂,给个人和企业带来财产损失,酿造局部区域性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贷的话,不仅失去缓解融资难的作用,而且变成中小微企业等民间融资主体的一剂毒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非常迫切。

  2008年前后监管部门给予民间借贷一出路,允许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央行、监管部门也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条例。一批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各地应运而生,总体发展良好。不过,也出现了一些演变成高利贷公司,恶性借贷,老板跑路,发生一些局部风险的情况。2013年10月,央行、银监会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可谓是前述两个监管意见的升级版。这个升级版有几个明显特点。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范围界定比较明确: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明确“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资本金注册门槛维持了2013年10月颁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以笔者看,这个注册资本门槛仍然偏高。既然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核心在于小额贷款公司,那么,门槛完全可以继续降低。降到100万元注册资本都不算低。或者在执行中不要求一次性到位或分次分年度逐步到位即可。既然是规范民间借贷,既然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门槛就没有必要过高。低门槛才能适应民间借贷的生态特性。

  第三个突破是经营地域上的突破。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最为可喜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做出规定:互联网平台放贷业务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这里面最值得期待的是,或给P2P平台企业以升级转型的出路之一。

  P2P平台正临转型的十字路口。笔者建议,一部分P2P平台企业可以借此申请网络小额贷款牌照,转型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里。放贷资金来源除了自有资金外,《条例》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其他空间: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这些资金来源渠道应该能够满足P2P平台的放贷需求。

  当然,一部分P2P平台企业可以不选择转型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里,按照之前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打造成完全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笔者建议,对于这类没有任何金融属性的P2P平台,不必出台任何监管办法。对于一个没有任何金融属性的平台出台金融属性的监管办法,显得十分荒唐,本身就不能自圆其说。因此,银监会制定P2P平台监管办法,重点应该放在具有金融属性的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上,而不是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

  总之,对于P2P平台来说,出路有二:转型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接受监管;做纯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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