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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监管“警示函”没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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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0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6月12日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证监会对长江证券违规查处情况。根据证监会的调查,长江证券未与研报刊载机构签订协议,致使报道篡改了内容。此举反映了长江证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刊载或者转发研究报告或者摘要应签订协议约定的规定。为此,证监会对长江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长江证券采取监管措施,这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也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上的一次进步,这也是与当下证监会加强市场监管的环境相适应的。长江证券之所以遭到证监会的监管,显然与今年5月初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印花税传闻”有关。面对当时股指的节节升高,市场上有关提高印花税的传闻也在广泛流传。而就在这种背景下,长江证券为印花税传闻“锦上添花”,以研报的方式表示,印花税或在今年三季度上调,并声称:印花税不仅仅是一种国家调控市场的一种工具,也能够成为国家短期提升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受此消息的打击,5月5日的上证指数暴跌181点,跌幅高达4.06%。可以说,长江证券研报关于印花税上调的消息给市场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长江证券的研报事件,5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曾表示,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审慎原则,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而在今年6月5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的第四批案件,16起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案件成为查处的主要对象,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这其中就包括在媒体上撰写文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宏观政策等虚假误导性信息等。在这种情况下,对长江证券采取监管措施无疑是顺应当前市场监管要求的。

  但对长江证券的研报事件仅仅只是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显然难以对长江证券以及整个市场构成“警示”意义。这样的监管措施对于当事人来说,几乎是毫发无损。采取监管措施与不采取监管措施几乎没有多大的差别。这样的“警示函”对于当事人乃至整个市场来说又有多大的意义?这与5月5日的股市暴跌明显是不相称的。

  此举暴露出来的是监管措施的“软无力”问题,这是目前市场监管的一个通病。由于现行的《证券法》以及相对应的规章制度都属于“豆腐法”、“豆腐制度”的缘故,导致市场监管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落实到最后的查处问题上,往往都是从轻发落。对长江证券的研报事件的查处无疑又是最新的案例。

  也正是基于查处不力的缘故,这又如何能够实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所要求的那样呢?——“各机构应当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禁止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禁止使用泄漏国家保密信息,禁止将年报内容优先提供给机构内部人员,禁止发布研究报告非法牟利”。没有严厉的市场监管就不会有有序的市场秩序。在“警示函”没有警示意义的市场里,类似于长江证券研报事件的发生显然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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