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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禾:师生“冲突”,教育部门当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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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7: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后经复核,怀远县教育局将对他的处分决定从“开除”更改为“降级”,这位47岁的中学高级教师保住了自己的公职。(6.9中国青年报)

  新闻中的教师行为失当是明显的,不该和学生扭打起来,这是师德和法规都不允许的。但反过来考虑,教师的不当行为是有其原因的,那就是该学生的极端任性举止触怒了教师,“梁云林获知后深感受辱,并在马某某不愿写清事由、不愿撕掉纸条的情况下,动手打了马某某一巴掌。”在这里,笔者不想对该生的胡闹行为和其家教存在的问题说三道四,只是很同情这位受到如此侮辱的老师,并深感痛心。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地教育部门对该教师做出的“开除”决定,这个处罚实在是过重而不当,即使后来改为“降职”仍然让人觉得不公正、不公平。

  就因为“一巴掌”就要开除教师,当地教育部门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但没有考虑到这样做的严重不良后果。首先,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是这位教师,先是受辱,继而受罚,而且是被开除的重罚。47岁,意味着已经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20多年,青春献给了教育和学生,说开除就开除?其次,还伤害了整个教师群体。试问,在如此“教育生态”中还会有教师去“管教”学生吗?对学生的管教本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不惹祸上身,可以断言教师们对今后学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肯定会选择闭上眼睛了,谁还敢管?这样的“开除效应”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第三,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教育自身。学生的违纪行为,理该受到合理的惩罚,这是一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十分必要的“纠错”手段和不可或缺的教育行为。如果对学生的违规违纪现象视而不见,不管不问,最终受害的是不是学生自己?如此下去,该地的教育很快就会弊端尽显,混乱不堪。幸好该地教育部门及时将“开除”改为“降职”,但仍然令人遗憾,因为降职也是过重的处罚,这有失公允和公正公平的处罚原则。第四,该教育部门的处罚决定,涉嫌侵犯了该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滥用行政手段的违法行为。

  该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显然是为了平息事态进一步发展,以消除不良影响、摆脱各种压力。为此,就不惜牺牲教师的合法权益而滥用行政权力?这样做合适、公平、合法吗?

  学生的权益当然需要保护,那教师的权益谁来保护?是不是一旦师生发生冲突就要处理教师才是唯一的“灭火”办法?

  其实,只要学校和教育部门,肯作为、会作为,再勤政一点,去冷静分析事端的前因后果,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全可以“大有作为”,而不是采取简单粗暴的“开除了之”的办法。通过真诚耐心地做学生及其家长的工作,消除对方敌意和仇恨情绪,可以最终化解师生的矛盾和隔阂。学校和教育部门,为什么不好好地去当“调解员”呢?这样的“调解”不是去当“和事老”,而是本着息事宁人、公正公平的原则,晓之以理,说清利害,去化解矛盾。这样的“调解”是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更是维护学校教育的秩序,而且能够达到惩戒和教育人的目的。相信,孩子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家长也不会过于去“护短”,不会胡搅蛮缠。也相信,该教师通过接受批评教育也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更加克制自己,更好地注意师德修养,进而干好自己47岁以后的教学工作。

  退而求其次,“调解”不成,可以诉诸法律,用法律来解决。学生严重侮辱教师的行为,教师的“一巴掌”错误,事情很简单,事实很清楚,法院完全可以合理地做出裁定,师生各自承担几分责任,谁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切由法律去裁判。这也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精神,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支持。可惜的是该地的教育部门选择了用行政权力代替了法制,或者说是“人治”取代了法治。给人感觉是胡乱作为,有权太任性。说实在的,该教师也“太老实”,你完全有权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甚至将不当作为的教育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错误决定。

  师生也是人,有人群的地方就难免矛盾和冲突。处理师生矛盾冲突,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既要保护学生的权益,也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学生是弱小的,但也不能让教师成了“弱势群体”。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此类事件中,要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地作为,能调解则最好,否则就让法律来处理,切不可挥舞着权力大棒胡乱作为。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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