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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不要给“南京虐童案”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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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08: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通报:3月31日,男童施某某未完成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继母家暴。法医初步鉴定,男童构成轻伤。今天凌晨1时许,养母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拘。目前男童已被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微博上,男孩受虐的图片淤青毕现,满身伤痕,惨不忍睹。多日后,涉嫌养母终于被抓。南京虐童案由于涉及的是养父母虐童,迥异于往常所爆出的亲身父母虐童事件,这也导致舆论将焦点聚集到两点上,一是人们在追问什么的人都能收养孩子?另一个是,盯着涉案养父母均为“高知”的标签,律师和记者。

  对于这两点的关注,无异于虐童案的解决,而贴标签的做法也只会将事件的讨论定性在道德谴责上,2012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还历历在目,事实证明,单纯的道德谴责和个案处理无法杜绝虐童案的发生。与其关注这些标签化的物件,不如追问一下,就是虐童案频发的这几年,保护儿童的法律到底进步了多少呢?

  进步是有的,那就是,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2015年,2月4日,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此前,小玲不仅被生父性侵,还被邻居性侵,即便是生母闻知其遭遇后,也是置若罔闻。此案被誉为,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可能,并由判例的践行,但不得不说,这一切还远未触及儿童保护的核心。举一个例子,南京警方称,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构成轻伤”。儿童受到家暴其带给身心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但轻伤的界定,将让虐童的惩戒化为乌有,因为我国没有“虐童罪”,比较接近的两条法律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要重,最高可判死刑。但轻伤的界定,无意让法律在保护儿童安全上难有大作为。试想,如果本案所涉及的不是养父母而是亲生父母,社会舆论是否有那么大的关注,恐怕很难预测了。

  总的说来,不要给“南京虐童案”贴标签,通过法律进步的视角来审视问题才能保持客观。以领养孩子为例,在我国只要没有特殊疾病,有经济能力,年满三十周岁的夫妻都可以领养孩子。而在国外呢?领养人不仅要经济条件良好,心理健康还要被评估,而领养后,相关的福利机构仍然会对领养孩子的情形进行长期追踪,掌握被领养孩子在家庭中的生活状态,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没有完善的法律,自然难有完善的保护。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今天,美国各州区政府都有“儿童保护服务处”,做虐童事务调查、安排受虐待的孩子到养父母的家庭等事项。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的儿童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以美国700万人口的新泽西州为例,其有7000个公务员专职负责保护儿童并实施有关的儿童福利。对比来说,我国的法律和民政部门到底做了多少工作,就可见一斑了。

  虐童法律的差距,就是儿童受保护程度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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