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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最高法为何首提周永康搞非组织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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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0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发文,文章提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著名党建专家、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未接触过“非组织政治活动”一词。他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非组织活动是党建中的惯用语,非组织政治活动还是第一次听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最高法在报告中提及非组织政治活动,说明两点:“一、这个政治活动是非法的;二、这个政治活动不符合正式的组织程序和要求,搞得像四人帮,搞小的利益集体,试图获取权力,影响公众的政治态度。”

  “非组织政治活动,可能参与人有政治野心,想要超越组织的程序和监督。”庄德水说,根据党章,党组织是党员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平台,参与政治活动必须要依靠组织,在组织的监管程序里进行,不能脱离组织,不能与组织要求、规定相违背,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规定之上。

  张希贤认为,政治活动涉及政治方针、政治方向,非组织政治活动应该是指和党组织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驰的,甚至违反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政治活动,有反党、背叛党的宗旨的基本属性。

  今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曾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此前,中央还一批再批“团团伙伙”,事实上也就有对“非组织政治活动”的狠批。2014年,在中央组织工作会议、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会、中央纪委四次会议,以及2014年年末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反复强调“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现实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令计划、周永康、徐才厚、苏荣等腐败大案。

  团团伙伙主要形成两大派系联盟,一个是利益共同体,一个是权力共同体,最严重的就是利益与权力间的媾合。本届中央从严治党的一个关键词,就是“纪律”。中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政治纪律,三次全会强调组织纪律。中央政治局会议同样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团团伙伙坏了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要服从党组织,是我们党最根本的规矩。团伙则恰恰相反,它割裂了党的一致性,党员干部听命于某小团体。

  团团伙伙还坏了组织纪律。干部选拔任用,遵循任人唯贤而非任人唯亲。团伙最直接的就破坏了“贤”的标准,多了“亲”的成分。这种“亲”除了亲属关系,更重要的是利益交换,买官卖官之风见长,行贿受贿之气更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到周永康、薄熙来等人搞非组织政治活动:一是强调法治精神,尤其是身处司法第一线的法院系统来说,更要具备法治精神,更要敬畏法律,依法规范权力、使用权力和限制权力,绝不可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二是强调党的领导和政治纪律,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在司法领域,就不能让司法权成为某些领导个人的工具。三是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团团伙伙非组织活动对法治的践踏。团团伙伙不仅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仅导致大规模的塌方式腐败,还会对法治建设造成大幅度伤害,导致法治不彰,从而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这里面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破坏法治的问题,而团团伙伙、搞非组织活动,对于法治的破坏就更加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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