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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银监会逼储户炼“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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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6 2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4日,银监会发布评论文章《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银监会相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所谓存款“失踪”,实际上是“被骗”,目前银行存款不存在丢失、失踪状态,提醒储户不要贪图高利息,以防被骗。(2月5日《新京报》)
  首先,笔者旗帜鲜明地反对银监会相关人士在文中使用“被骗”概念。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匆忙将各种情况复杂的“存款失踪案”说成“被骗”,明显是偏袒涉事银行,推卸银行责任,希望将银行的赔偿责任降到最低,让储户“自认倒霉”。同时,也明显是推卸银监会自身的监管责任。但带来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储户的恐慌,和加剧对银行的不信任。

  即使按照银监会这位官员所分的“三类不同的诈骗方式”,因“银行员工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诈骗”、“银行员工骗取客户存款”导致的存款“失踪”责任无疑由银行负全责。至于“社会人员诈骗”导致存款“失踪”,那也要区分该“社会人员”是在什么场合从事的诈骗?如果是在银行营业大厅发生的,当然银行要负全责;即使不在银行营业大厅发生,而是因为储户在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引导至另一个场所被诈骗,银行也应该负全责,因为银行营业大厅不是菜市场,不可能随便让他人在营业大厅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而储户在营业大厅被银行人员“诈骗”,看中的是银行的招牌和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赖,因此银行也应该负全责。

  为此,笔者此前在《银行垫付近亿失踪存款,应作标杆》一文中曾分析:因为对储户而言,这些银行职员的所作所为均系“职务行为”,储户是本着对银行信任才会将手中的钱放在这里。因此一旦出现存款“失踪”,理所当然应由银行全额赔偿。

  而银监会相关认识引用的一个案例更是强词夺理,完全是强盗逻辑,让人大跌眼镜。

  该文指出,泸州老窖公司“丢失”1.5亿元银行存款一案,属于社会人员诈骗。有数名诈骗分子合谋伪造银行印章,编造假存款合作协议,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司上门开户,获取公司有关开户所需资料和印模,然后私刻假印章,伪造开户资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使用假印鉴将存款全部转出银行。

  文章称,在这类案例中,客户未能辨别真伪,泄露关键信息,导致资金被骗,银行似乎没有明显过错。

  我想问问该文作者以及刊载该文的银监会领导,诈骗分子使用“假印鉴”将泸州老窖公司的存款全部转出银行,开户银行不应该负全责?如果银行真的没有鉴别真假印鉴的责任,那中国还不成诈骗分子的乐园?如果果真,那存款人把钱存在银行里,还有什么安全感?

  当然,泸州老窖公司在百日之内相继发生两笔共计5亿元存款“失踪”,可以说背后百分百有“猫腻”。因为这个存款反正是国家的,银监会官员即使这么推脱责任,估计泸州老窖管理层也不想正面反驳。只是笔者希望帮该公司说说公道话,不知道还能不能得到一瓶泸州老窖赠品?

  笔者以为,面对屡屡出现的存款“失踪案”,银监会当务之急是出台一个便于常态化处理的导则,而不是急于撇清关系,更不是为银行开脱。最终确定法律责任的,应该是法院。

  如果按照银监会这名相关人士所言,那中国的存款人就必须首先炼成“火眼金睛”后,才敢将自己是血汗钱存入银行了。那么我要问银监会,你们把中国的银行诚信放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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