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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个人信息无保护,权利社会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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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卡个人信息在网上随意倒卖?针对这样的报道,新京报记者1月12日调查发现,个人信息根据“质量”的不同每条价格从2分钱到1角钱不等,倒卖信息现象严重。对此,有银行人士也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在银行有一定权限,个人信息几乎是透明的,对于这种“内鬼”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基本上靠道德约束。(13日《新京报》)

  何止银行内部流出可叫卖的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网站系统---凡是采集个人身份信息的传统部门和网络载体,都可收集到个人信息且皆可通过相关单位和载体的“内鬼”泄露出去。银行所谓约束“内鬼”无所作为基本靠道德约束云云,让人们觉得很沮丧,也感觉银行内部管理的无能与失范。

  无论银行还是其他部门,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大抵都有一个格式化的契约文本,里面皆规定了相关单位为个人信息保密的条款。这意味着,为客户信息保密,不泄露客户信息,不仅是市场法治的契约原则,也是职业道德义务。所谓“内鬼”泄露信息,说明相关单位违约且违反职业道德,单位与个人均要担责的。至于能否找到担承具体责任的“内鬼”,完全是相关单位自己的事情。

  常识若此,道理也摆在那,但在实现生活中,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很难因此承担责任---即使遇到较真的个体找茬、告到法院。因为举证责任落在维权的个体身上,基于维权成本过高,最后败诉的还是个人。这不正常也不公平,在常态的法治社会,若最基本的个人信息都得不到保护的话,所谓的权利型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在此情势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遭受社会声誉、私人财产乃至生命安全的损失。

  难道个人信息保护就真的无能为力?从众议颇多、博弈多年的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制度破局言,制度本身摒弃了公众期冀的“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即在于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哪怕公众抱持着反腐的善意。因而,中国的法治原则与制度设计,其实将个人权利(隐私)保护作为核心要义。有此善意动机,就要在执法层面通过有效的管理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到位,才能真正保护个体权利。

  况且,其他国家都能很好地保护好个人信息,能通过法治途径让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碰触别人的隐私底线,中国当然也能做到。否则,中国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银行抛出所谓对“内鬼”无办法,靠道德约束,根本不值一驳。其他单位和个人抛出如此说辞,也是无能卸责之逻辑。

  当然,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除了拥有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恪守保密之责外,执法部门应尽打击泄露个人信息者的责任,司法部门应对此类维权案件审理保持权利保护的初心本心,将举证责任倒置--维权个体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不可能举证,从常识逻辑和司法正义出发,应该将举证责任交付可能的泄密者,最起码让其证明自己没有泄密。

  从技术手段而言,从倒卖个人信息的牟利者入手,执法者顺藤摸瓜亦可找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始作俑者,譬如银行某某员工。此时,银行还会说管理“内鬼”没有办法吗?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在中国并非什么艰深的社会难题,而是相关单位与个人根本就没有权利意识,所涉监管部门执行力不到位而已。

  乱与治,其实就在治理上。合乎法治的理性治理,什么“乱”都能平下来从而达到“治”的目标。任由其乱,无所作为,则永远难达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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