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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刑拘醉驾代表还需打上程序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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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8: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日,福建省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从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海峡都市报》12月3日)

  今年8月12日,在上海经商的福建周宁商人张裕明涉嫌醉驾被上海警方查获,鉴于其周宁县人大代表身份,上海警方依法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该议案在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因投票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没有被通过。这一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舆论普遍认为“周宁县人大纵容代表犯罪”、“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经上海警方再次提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终于同意警方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情至此可以说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方案,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公众意愿。然而这一事件带给人们的困惑并未就此消除——若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固执己见,仍然不许可警方刑拘张裕明,甚至永远不予许可,此事又将如何收场?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张裕明逍遥法外?

  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很明显,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改弦更张,是一种舆论倒逼之下的自我纠错,而非制度性纠错。并不是每一个地方人大机关都有这样的耻感,今年4月媒体曾连续报道,山东青岛警方在办理山西省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中,警方多次提请文水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对王永安采取强制措施,但后者坚持不予许可,致使案件侦办陷入困顿状态。

  此前不同意警方刑拘张裕明,面对各方质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强调“我们都是按照法律办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程序做”。如果是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机构保护人大代表免受刑责的无限权力,那就是法律出现了严重问题。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代表法》确有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这条规定并不表示人大代表有刑事责任上的无限豁免权,它的本意是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因此《代表法》同时规定,若有关机关依法律规定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这就很清楚了。周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上海警方提请刑拘议案时,应认真审查刑拘张裕明是否涉嫌对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打击报复,而不是简单的投票表决。上海警方提请刑拘张裕明是因为他涉嫌醉驾,与张裕明的履职行为无关,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本不难作出正确判断和决定,但第一次审议居然没有通过警方的提请刑拘议案,这要么是主观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要么是一些客观原因所导致,比如会不会是因为张裕明“关系太硬”,以至于相当一部分委员在投票表决时投了弃权票和反对票?

  “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刑拘”以及相关审查机制,在法律规定上都没有问题。如果说有瑕疵,那就是当地方人大机关不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作出错误决定时,缺乏制度性的纠错方法,这就有可能陷入“提请,审议,否决;再提前,再审议,再否决”的困境。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是,假如有人大代表涉嫌犯罪,而警方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刑拘时遭遇否决,警方可向上一级人大常会会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避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出于各种原因一再否决警方提交的合理议案。

  法治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需尽快给“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刑拘”这一法律规定打上程序补丁,使之既能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又不至于成为一种“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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