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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岩石:依法治国能够化风险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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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4: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为本,法为纲,党主立宪,依法治国。四中全会的决议将在实践中开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新纪元!古典经济学研究财富的主要关注是“国民”,经济生活中代表国家的政府定位只是“守夜人”。

  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或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研究发现:“国家”并非只是政治统治的主体或阶级斗争的工具,同时也是经济增长的要素。决定一国经济增长潜能的要素有三大源头,其一是劳动力供给,其二是全要素生产率,其三就是制度安排或顶层设计。这就提出了经济增长中的“制度变量”问题,也常被定义为“改革红利”。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发现,国家作为“经济人”有双重市场定位:第一种定位是代表某个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种定位是代表全社会追求财富总量的增长。国家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从第一种定位尽快升级为第二种定位,从而降低社会的交易费用,提高国家的总体福利。要实现这一目标,人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宪法,因为就像列宁所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因为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制度红利。国家就像一个交通拥挤的城市,而法律就像红绿灯一样,通过交通秩序提高车行速度,从而使有限的空间产生更高的效率。以此为例,我们就看到了“制度变量”的两大基本要素,其一要有规则,其二要有遵守规则的社会道德。其实,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法治为主,德治为辅,二者相辅相成。法律信仰是社会公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底线”。经济生活中有各色人等,信仰未必高尚,理想也未必远大,市场经济对参与者的基本要求就是道德“底线”,即法律信仰。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国家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官员都是天使,国家就不需要法律。公民素质固然重要,无可否认,一个国家的公民素质越高,经济发展的水平越高。但市场经济并不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道德高尚的人,而只需要人们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市场经济就会自发地产生“制度变量”。这就引申出依法治国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谁是规则制定者?在专治政府,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社会,法律就是国王。不同的社会制度,规则制定者必然不同,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在于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没有缺陷,而是因为党的社会公信力高,事实上没有其他更具公信力的选择。和经济生活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一样,社会也不要求规则制定者必须是完美无缺的人。国家治理需要法律的原因就是人不完美,如果苛求规则制定者必须是完美无缺的人,国家就永远不会有法律。法律有缺陷还可以修订,再不完美的法律也远胜于造反有理,无法无天,经济生活中的制度红利就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产生的。

  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最显著的变化是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城市。在这个阶段,社会生活的风险不断增大,因为城市化的本质就是风险社会。风险社会和法治社会是一物两面,社会风险越高,法治需求越高。因为:城市让生活多风险,法治化风险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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