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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加强网媒信披监管从“打大老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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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7: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在证监会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了营造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证监会为了能够让上市公司良性成长,对网络媒体信息有三项禁止规定:一是不得先于证监会发布,不得以答记者问方式发布,二是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信息,三是任何媒介须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发布信息。邓舸同时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的趋势,强化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已成为信息发布传播的重要渠道,而且网络信息发布具有传播速度快,流传面广的特点。上市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如果能正确运用网络媒体来进行信息发布,那么网络媒体的信息披露就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投资者。相反,如果让一些别有用心之辈用来传媒谣言等不实信息,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证监会加强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证监会就此立下“三项禁令”,并将适应网络媒体的趋势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与时俱进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中国股市的规范发展。

  不过,就强化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监管来说,管理层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趋势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或注意解决三大问题,以便真正营造出有利于中国股市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要敢于硬碰硬,敢打“大老虎”。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当然不是为了完善而完善,重要的是用来遵守,用来规范相关的行为准则。但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当下,尤其是自媒体的高度发展,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规则的破坏者。比如,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个人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再如,一些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因此,对于这些规则的破坏者,就必须予以打击。改变过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辟谣代替查处,或只是查处小鱼小虾的做法。因为从目前的记载来看,对于网上谣言的查处,监管部门还只有针对“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出现巨亏29亿元”等三则谣言而对3位小散户的查处记录。在这个问题上,小鱼小虾固然不能放过,但更重要的是要抓大鱼捉大虾打大老虎。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三项禁令”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的落实。

  其次是对于网络信息披露规则的触犯者要从严查处,尤其是在现阶段要实行顶格处罚。之所以要特别重视这个问题,是基于现行《证券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软肋的缘故。如根据《证券法》第206条的规定,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明显缺少震慑力。因此有必要选择顶格处罚。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更希望目前正在修改的《证券法》能够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中国股市的发展保驾护航。

  此外,对于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能局限于上市公司,而要包括多个方面的参与者。当然,从中国股市来说,上市公司是信息发布的最主体部分。但中国股市的信息发布显然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信息,还有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所以,对于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比如,在中国股市的历史上,就多次出现过有关IPO重启的谣言、有关印花税调整的谣言,这些谣言有的甚至给当时的股市带来比较大的冲击。而这类谣言显然不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但同样也是监管部门在加强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监管时需要加强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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