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级法院多次的改判, 历时8年的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8月22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念斌被判无罪释放。
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三个子女,在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其中丁某某的长子和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与丁某某相邻,经营另一间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后供认因与丁家存在竞争关系,心存不满,用鼠药在丁家水壶中投毒,这就是后来引人瞩目的念斌投毒案。这个案子不仅因为前后历时8年,其间念斌的亲属及辩护律师不断反映被告念斌遭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侦查机关隐匿甚至伪造证据等情况,法院4次作出死刑判决,又多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国媒体也广泛报道。现在,这一引发了极大社会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有人说这是迟到了八年的正义,但也有人说这只是实现了程序的正义,并非实质正义的胜利。那么从一典型案件中,带给人们关司法公正的哪些思考?
无罪宣判后法院外人群激动
这一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并非是因为案情离奇,而是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贯彻较为彻底的一次典型案例。福建高院的终审结论认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高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具体是什么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从辩方律师接受媒体访问时披露的情况看,辩方认为此案存在几大疑点:
1.是投毒他杀,还是误食中毒?辩方认为,警方在死因证据尚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未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认定他杀有失草率。
2.死者到底中的是什么毒?抢救的医院诊断中毒的症状与鼠药中毒一致,怀疑是鼠药中毒,警方技术人员在死者呕吐物、做饭用铁锅、高压锅的残留物以及烧水壶的剩水中均检测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但是辩方聘请的中港鉴定专家发现,控方提供的氟乙酸盐质谱图等材料存在张冠李戴和落款日期早于检验日期的重大漏洞,因此不足以作为检验证据。而控方对此的解释是工作疏忽,电脑归档错误,并补充提交了一百多页据称遗失又重新发现的鉴定材料,但是辩方质疑这么重要的材料为何会”遗失“?是否有意隐匿证据?因此,这样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因为取证的过程有明显瑕疵,在法律上不应被采信。
3.毒物的来源有疑点。警方宣称鼠药是念斌从一个街头摊贩处购得的,但在摊贩家中和货架的灰尘中并未检测出鼠药成分。
4.投毒过程有疑点。辩方认为,警方仅凭念斌杂货铺通往丁家厨房的一个小门的把手上提取到疑似鼠药氟乙酸钠的离子碎片,就草率作出“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的结论。而且辩护律师还发现一个漏洞,就是虽然在警方宣称的毒物最先投放的烧水壶的水中检出了毒物,但这些水是放在矿泉水瓶里的,而对水壶的检测却并未发现毒物,这令人费解。
5.念斌的口供是否非法证据?控方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是念斌本人前后七次的口供,审讯录像显示念斌承认自己投毒,但是不承认杀人,他说自己只是想让丁家拉拉肚子难受一下,所放的药量很小,绝不会闹出人命,投毒肯定另有其人。录像中还有念斌悔罪痛哭流涕的表现。但后来在法庭上,念斌忽然翻供说过去的口供全是屈打成招,还指名道姓说公安人员对他用“竹签插肋”、“隔山打牛”等方式刑讯逼供。如果是这样控方并不害怕,因为过去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曾试过这招,且念斌身上又验不出伤痕,但问题是辩方的律师指出审讯视频有断点,因此不排除经过了编辑加工,虽经北京公安部鉴定视频未发现人为编辑痕迹,但断点是存在的。断点的长度,辩方的说法有1小时,控方的说法只有几分钟。如果真是一小时,足够刑讯逼供的时间了。为什么有断点?警方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让整个口供的采信度发生了动摇。
6.辩方怀疑即使是投毒杀人,凶手也有其他可能。比如辩方曾质疑死者母亲丁某某为何没有中毒,还指出丁家的其他邻居家里发现毒鼠强(另一种鼠药),另外毒物会不会是来自鱿鱼等食物上等等。
总之,既然存在这么多疑点,甚至连是不是鼠药中毒,毒物是那种鼠药都无法确定了,怎么还能说是念斌干的呢?在最终的判决中我们看到,福建高院至少认可了上述六点辩方质疑中的四点,即:“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而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上,法院没有直接认定,只是说证据"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纵观此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几起几伏,被告四次被判死刑,又多次被发回重审直至最终改判无罪,人们似乎看到了一场以地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一审法院为一方,以福建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为另一方的诉讼拉锯战。那么,为什么同一案件,面对同样的证据,同样的疑点,不同法院的判决会有这么大的差别?这说明了什么?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可能?
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子程律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公检法一家的传统,这一机制的设计的初衷和其最大的优势和特点,是可以集中力量,共同对付各种人民的敌人,最有效率地打击犯罪。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常常是被公安机关“从严”打击的对象,到了检察院这里会被“从快”起诉,而法院则会“从严”审判。三方配合,各司其职,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或者说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最高目的。
这种重打击、重执行,相对轻监督、轻制衡的制度设计,有一个隐含的制度前提,那就是人民公检法机关的天然正义。既然公安是人民公安,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是人民法院,那么当然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他们的侦察、起诉和断案当然就是出于人民的利益,当然就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和正当性。问题是即便具有天然正义的人民公检法,是否也会有判断错误和工作失误的可能?这些错误和失误靠谁来纠正?又如何避免?在过去,即便存在这样的错误,特别是如果这种错误只是程序性的,常常会被体制性地容忍,被认为是不影响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大局,不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瑕疵”。而每当社会上呼吁对公检法的权力做出限制和监督,又总会有人担心这会严重破坏公检法打击敌人、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也就会影响到实质正义的实现。
重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这的确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对永恒的主题。西方的司法体系相对比较重视程序正义的问题,这一方面增加了对公权力的限制,保证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公民合法权利,但是在现实中过度诉讼、案牍主义等倾向,也加大了司法成本,客观上对于有钱有势的精英阶层是有利的。我们在西方电影和港台电影中,常可以看到有钱的坏人可以聘请高水平律师,抓住起诉方的证据瑕疵和利用法律的漏洞得以逍遥法外。可见,在西方体制内部,对这种实质正义受到侵害的问题也是有所警惕和愤怒的。西方的应对方法,是尽可能的提高警方(也包括其他公权力部门)的证据搜集能力,让证据说话。在美国风靡一时的《CSI》系列剧等就是对这种努力的艺术表现,当然是有些夸张和神话式的表现。问题是,这种做法需要极强的技术能力和很高的办案成本,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可望而不可及。即便是在美国,警方的能力也远远达不到电视剧中表现的那种逢案必破的地步。
比较现实的做法还是适当的平衡,新《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样的努力。有法律业内人士指出,念斌一案的逆转,体现了新刑诉法所带来的积极变化,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强调疑罪从无原则等等。另外,在保留公检法体制的前提下,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上更突出了权属、利益相对剥离的最高法院的作用。
念斌在被抓八年之后终于回家,有人欢呼这是”迟来的正义”, 但是正义真地实现了吗?由于证据不过硬,公安机关侦察认定的案情真相不是法院认可的真相。那么到底真相如何?时间过去了八年,如果连是投毒还是误食、连是哪种鼠药这种最基本的事实都不能确定,怎么能说正义实现了呢?对念斌来说,假如他确是无辜,八年不明不白的牢狱之灾这笔帐该怎么算?虚掷的人生时光向谁去讨?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者该怎样追责?检察院是否有失职?法院是否枉法裁断?假如念斌并非无辜,本来就是凶手,只不过是因为家人替他请到了好律师,利用了控方的失误肯漏洞成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就更谈不上正义的实现,至多是以一种表面程序上的公正取代了实质公正的实现。特别是对受害者丁家来说,无论是八年后案情回到原点,还是真凶逍遥法外,都是无法接受的结果,正义离他们仍然无比遥远。
念斌一案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经典案例,从中带给办案方、审判方和社会公众的思考是全方位的。一起投毒案被指出这么多的疑点和漏洞,是办案者技术能力不足、工作不严谨, 还是有意栽赃诬陷?为何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一路绿灯?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问题?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是否存在制度性缺限,即与公权力相关的傲慢与偏见?如何才能将这种可能影响公正的傲慢与偏见降到最低的程度?如果我们依然相信并希望公检法体制是社会正义的体现者、捍卫者和执行者,那么如何才能在维护这一机制的权威与效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人们对念斌一案真相的追问并没有结束,对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的追问更是远远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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