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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见义勇为地域歧视伤害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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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9: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属地原则不应牺牲见义勇为初衷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成都游客在国外旅行时,遇到同伴海中遇险,奋不顾身地去救人不幸牺牲了,家人回到成都想追认为其为见义勇为,不料却因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入评,让人揪心,这种对见义勇为的“地域歧视”岂不令英雄的家人内心拔凉拔凉。

  在评论事件前有必要重新看一下见义勇为的定义。资料显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总得说来,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按照定义来说,海中救人自当是见义勇为。

  无独有偶,5月13日,合肥留美博士杜先汝在密歇根州为救坠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提出,“在本省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经过讨论研究,杜先汝最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无可否认,两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规则有不同,但在见义勇为的初衷“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面前,属地原则应该退而其次。道理不难理解,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弘扬这种行为,而不是伤害和抑制见义勇为行为,这应该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担当。

  在社会流动全球化的时代,属地原则无疑太过于保守和守旧,已经不适合社会的价值主流。试想,一个人遇到需要帮助的人,在施救前,还要考虑一下自己是否在“身份属地”吗?华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好人网创始人谈方认为,“见义勇为全国标准不统一,表面上看是一个认识问题,本质上讲是社会和相关部门缺乏正义感。”此话说得十分的中肯。

  在为成都游客孙川申请见义勇为事件中,相关部门的拘泥原则,并不是什么对工作的认真和负责,根本就是一种应付了事,如若不然,其怎么会以牺牲社会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将海外救人给否了呢?这种歧视之中不仅看不到政策鼓励见义勇为的善意,而是充满了对见义勇为真正意图的曲解。

  据悉,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计划,预计尽快会出台法律意见稿,期待相关立法能够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的标准认定。但相关的地方部门也不应该保守残缺,坐等上面的政策。而是应该积极有所为,不应该忘记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初衷,以极大的善意修改见义勇为的规定,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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