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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狼:网络大V们,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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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7: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7月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当前,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正在推进之中,董如彬是继“秦火火”、周禄宝等人之后被查处的又一位网络“大谣”。根据董的供述及大量证据,这位在“躲猫猫”等网络热点事件中表现活跃、头顶“云南省十大网络牛人之一”光环的网络名人,一边高举“为民维权”旗号,扮演“意见领袖”,一边却暗地纠集人马,频频捏造事实、制造热点事件疯狂敛财。如今董被绳之以法,再次严正警示: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名为“边民”也非法外之民,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同样是网络社会不应逾越的边界。

  以此我们从董如彬这位网络“大谣”身上可以看到,如果信息无人信,善恶无从辨,秩序无人管,互联网陷于混乱境地,毫无公信可言,付出成本的将是整个社会,危及的是老百姓。当然,互联网自身的价值,也将毁于一旦。

  互联网的海量性与隐匿性,使得有意作恶者较易隐藏,也使法制意识淡漠者不惮以错试法。在这个时候,管理者不能缺位,社会力量要发声,形成一种宝贵的势能。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国信办领导与网络名人达成的网络言论七条底线之共识,就是官民合心合力,共护网上正义的一种体现。

  底线意识是做任何事情时都必须坚持的那些最低的、最基本的规范,不能逾越其要件规定,否则就是背离和异化。如同醉驾一样,不能因为个别人贪图自身的欢娱,而恣意危害他人与社会。如果一定要做,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受到刑事追究。醉驾,过去并没有入刑。但是在醉驾累积到一定的限度,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以入刑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的规则严肃性,就是一种顺应规律的必然,也是一种底线的铁定设置。

  铁定设置,就是不容逾越,上下一体,法外无情。

  就互联网自身而言,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技术的进步,网民的热追,使得网络一直处于跳跃性的进取之中。在这样的态势下,提出底线意识,是一种必要的防范思维,它与效益最大化的进取性思维,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健全的社会机理中,社会理性充要条件所应包含的,任何时候都应有对冲平衡的思维要素。

  科学开发出来的能量,本身无所谓正负。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是不是能够造福于大多数人,往往在于运用方法是否得当,运用规则制定得是不是合理。互联网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促成了信息革命,撬动了社会生活的几乎一切层面,并且还在推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的作用越大,越要自律,越要有防范意识,把守住七条底线作为防范意识的归依,这是一种文化自觉,也是一种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底线意识既属于常识范围,又属于新的伦理范畴。飞速发展的网络应用,带来了网络伦理的相对缺位。提出七条网络底线,可以说是在这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集成。伦理的概括与提升,必须从存在出发,从人出发。伦理学首要的基本问题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最终解决“做人”的问题,人才能走向圆满。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里,隐藏在五光十色的多媒体信息背后,无论怎么折射的作用,还是人的作用。人要自律,自律要有标准,而七条底线,就是做一个合格网民的底线标准。

  从边民大V的红极一时,到其穿上黄马甲成为人们不齿的对象。人们会发现董如彬和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谣言大V们有着惊人的一致性,这些谣言大V们为了一己之私利,也可能受到某些势力的指使。他们不仅干着超出常人道德底线的事情,更干起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不仅坑害了自己和家人,更在互联网上给众多网民播下了恶毒的种子。鉴于此,国家对这些谣言大V们绳之以法,是大多数中国网民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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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谣言大V们是美帝国主义对华颠覆战的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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