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向洋看世界(7)——法律的软弱
我们现在讲的和做的都是依法治国,这是发展趋势,也是世界潮流,更是努力方向,当是人心所向。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是刚性的;但它却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一方面要克服几千年人治的巨大的历史惯性,另一方面又要逐渐地与本来比较的陌生和传统迥异的国际社会(主要是西方世界)接轨,在依法治国的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许多两难的命题,再说即使再完备的法制也难免有病漏洞。
法网恢恢,疏而多漏,从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因为崇尚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一切依证据说话,这样确实减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但也由于证据链常不能完整,使不少事实上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还有就是司法程序的严密和冗长,使办案时间过长,耗费的社会和行政资源太多。这对文明发达犯罪率很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弊端,但对违法乱纪很严重的地方来,让人感觉很不是爽。
我们把话题仍拉回到反腐败方面吧。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国对经济犯罪分子极少执行死刑的,贪污.受贿.诈骗几千万甚至几亿,最多只判个死缓,过二年后改个无期徒刑,再过个几年还可能改为有期徒刑,尔后还可以减刑或者弄个保外就医什么的。这样自然就会让人们感觉搞腐败的代价小了点,促使许多有贪腐动机的官吏增添了冒险的胆量和勇气,依法反腐的镇慑力就大打了折扣。
假如某一个贪官贪污或受贿一个亿,这相当于多少个普通劳动者终身劳动报酬的总和?再说他贪一个亿,说不定国家造成的损失十个亿或者更多,这样的人不死,什么样的人才该死?还有更可恨的,有些贪官把他的非法所得,早就转移到国外了,即使某日东窗事发,国家的损失却永远也追不回来了,如此"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家伙,他有主观恶意在先,巧取豪夺在后,不杀怎能儆后者,不杀怎能平民愤,不杀怎能正世风?
有很多的现实事例,说明法律对某些人是相当地苍白无力,我们周围有不少官员,不幸出事了,自他们在任时合法的和非法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进去以后经济犯罪的数目一般定在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不等,判个几年或十几年,但在牢里似乎呆不了很久,就出来了。由于经济基础厚实,社会资源丰富,权力期货投资巨大,人缘脉络广阔,他们的出狱,颇似衣锦还乡,出来以后仍过着比一般老百姓优越得多生活,仍是"人上人"。
还有一些经济罪犯,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公务负员,而是生意人.包工头或企业老板等等,但他们所犯的事与官员密切相关,罪名主要是诈骗.行贿之类的。他们在狱中的待遇好差不与认罪态度好差成正比,而是与监狱方面友好程度成正比;他们出狱后的待遇的好坏却与交待彻底程度成反比,但如果在里面能"坚贞不屈",仗义瞒法,确保"主人"安全,出来后仍可以吃香喝辣,甚至还可以荣华富贵.八面威风。
这样颠倒黑白.扭曲是非的严酷现实怎么能对正在想做坏事的人有威慑作用?怎么能对本来不想做坏事的人有向正面引导作用?可见司法的腐败是骨子里的腐败!还有句话说得好:治乱世须用重典,当前社会虽不能说是乱世,但贪污腐化普遍而又严重,这些年来,违法不定究.执法不定严,失之于过宽.失之于过软,是造如今局面的主要成因,现已是积重难返;如再长此以往,党亡政息,恐终难免!
从人道主义讲,罪犯也是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给出路,给改过自新的机会。问题是他们真的彻悔过吗?造成的巨额损失能较好地挽回吗?更何况有的巨贪大蠧根本就是罪孽深重,必须依法严惩。有领导说,反腐败必须出重拳,很对!但必须落实在侦查.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尤其先要治理好司法腐败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防止虎头蛇尾和外紧内松。
我们的司法制度还受到一个挑战,就是西方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有许多发达国家早就废除死刑了,有的虽还保留着,但每年真的获刑的很少。我们没有必要效仿它们,因为具体情况迥异,文化传统和背景不同。我们中国人自古就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理念,是很正确的,在某些国家有人故意非法夺得他人几条甚几十条生命而罪不致死,难道这也是什么文明什么进步,令我等无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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