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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美国取消竞选人接受个人捐款上限,只不过是追认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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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1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地时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结果,通过了取消对联邦候选人及政党参与竞选活动最高捐款额上限的法案,并认定自1974年开始实施的上述法案“违反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原本的捐款上限,是个人对候选人捐款上限总计不得超过4.86万美元,对政党捐款上限总计不得超过7.46万美元,总计不得超过12.32万美元,而具体到每个候选人“人头”,这一限额则为5200美元。

  按照这样的限额,即便再有钱的捐款者,每次也只能给9名候选人捐款,但新裁决出台后,有钱的捐赠者便可合法向所有支持政党的候选人各捐款5200美元——《纽约时报》算了一笔账,这样一来众院两党可分别向单一候选人募捐230万美元,较原先的上限扩充了近20倍之多。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一裁决将为“金钱政治”如虎添翼,令各政党、政治家背后纵横捭阖的大金主益发肆无忌惮和不受约束。且新法案模糊了捐款的“人头指向”,令各政党可以更加自如地将募得政治资金统筹使用,类似2012年奥巴马对罗姆尼那种“大资金对决”的场面,今后将屡见不鲜,司空见惯。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5:4的表决结果带有浓厚的政党对比色彩(共和党时代留下的保守派法官居多),这也是为人所诟病的地方。但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只不过是追认既成事实——老虎的翅膀,其实早已自己长了出来。

  首先是法律上的。

  2010年1月,在著名的“联合公民诉讼案”中,最高法院以“政治捐款属言论自由的一种”为由,裁定政府限制企业、工会“投资”选举宣传的行为非法。由于美国属海洋法系,“联合公民诉讼案”的裁决结果,为4月2日的裁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案例,可以说,从“联合公民诉讼案”到取消个人政治捐款上限,是水到渠成的因果关系,后者的出台,事实上已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其次,即便法案暂时不能通过,事实上对“金主”也已没有什么约束力。

  “联合公民诉讼案”裁决的一大副产品,就是取消了个人、企业向独立之处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AC)捐款的上限,只要捐款不直接交给候选人本人或其团队操作,“政治行动委员会”就可无限制接受捐款,更可堂而皇之地将捐款统筹分配,向重点候选人倾斜。

  正因如此,2010年后的“政治行动委员会”拥有了“金钱魔力棒”,也被称作“超级PAC”,这种“超级PAC”的魔力,在2012年大选中已表现得淋漓尽致,共和党的罗姆尼正是依靠这一魔力,才在党内初选中一路过关斩将,并在大选里和素以“零售政治家”、“筹款天才”著称的奥巴马斗到最后一刻。

  很显然,只要最高法院不立法制约“超级PAC”,4月2日的法案通过与否,都仅具有象征意义。

  作为“零售政治家”,奥巴马是公认的、在现有捐款上限条款下吸金的顶尖高手,依靠总额少、数量多的“零售捐款”,奥巴马在2008年成为笑到最后的黑马,新的法案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对民主党构成制约。

  但也应看到,自“超级PAC”兴起后,奥巴马的吸金策略早已改变,支持民主党的“超级PAC”如“优先美国行动”,在募捐方式、捐款分配形式和吸金能力上,和支持共和党的“十字路口GPS”、“美国十字路口”等“超级PAC”别无二致,2012年的大选实则是“超级PAC”对“超级PAC”的对等之战。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如今规则再次改变,奥巴马和民主党团队也必将调整战略,以适应新的游戏规则,而这种新调整,今年的中期选举就可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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