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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怡见:重判24年,换的回一个朗朗乾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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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5 18: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山案今天判了。

  央视没有任何避讳,不说“陈某志”了,而是直呼其名——陈继志。

  没错,坏人,就应该念出他的全名,让他遗臭万年。

  一审陈继志被判了24年。

  不光是他在烧烤店打人事件本身,我们来看判决书,陈继志犯有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按照我们国家刑法规定,有期徒刑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五年,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除死刑和无期之外,给陈继志24年这种“最高待遇”,恰当,恰当的很呢。

  至少今天消息出来后,我翻了微博知乎微信朋友圈,以及各大论坛自媒体评论区,发现群众们都是在拍手称快的,基本上没什么不满意的。

  甚至还有撒花调侃,说陈继志是80年出生,现年42岁,24年后出来,就是66岁了。

  666啊,法院这判决可真6了,让他成就了一个66的人生。

  这就表明,咱们这次的一审判决,不仅合理合法,而且还顺应民意,是合民心的。

  不过还是有一部分群众们担心:

  陈继志进去之后,会不会给他减刑,会不会出现徇私枉法的事情,让他坐不了几年牢就能出来了?

  会不会再出现第二个“孙小果”呢?

  这一点,当然是要给我们敲响警钟的。

  所以我觉得咱们在二审的时候,咱们倒是可以给他加上一条:“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陈继志的情况,符不符合“不得减刑、假释”的条件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的,就不得减刑或假释。

  1,累犯。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也不管判处了多久的刑期,累犯都不得假释。

  因为累犯出狱就有极高的再犯罪可能性,哪怕只是偷窃这样的罪,只要是累犯,就别想假释。

  2,暴力性犯罪。

  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有极大的威胁性的,一般来说,这类罪犯实施的犯罪都是情节极其严重的。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这类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参与了武装暴乱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3,死刑立即执行的。

  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一种情况不能减刑,只规定过不得假释,但从实际执行情况上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无法减刑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是有机会的。

  因为如果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减刑的话,那么死刑就没有意义了,对于一则案件,到底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了算的,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这是法律条文的解释,看上去有点冗杂,估计很多朋友看到这,还是云山雾绕的,不是很理解的。

  那么,我就举两个也是在今天发生,具有参考意义的例子。

  1,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

  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对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这两个,都是罪大恶极的赃官,贪官。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所以,我们判处他们死缓2年,并在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就是两个鲜活的例子。

  陈继志虽然没有那两个贪官那么大的能耐和权势,但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同样是罄竹难书。

  这样的人,如果不让他把24年全部坐满,放他提前出来,那简直就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耻辱。

  所以,我建议对陈继志这样罪大恶极者,咱们也可以加上这么一条。

  决不允许减刑,假释,若有人胆敢徇私枉法,以同罪论处,严惩不贷!

  这样,不仅可以强有力的震慑那些犯罪分子,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也可以让人民群众们重拾信心,晚上敢出去吃烧烤,再也不用担心会遇到这些凶残的暴徒。

  以我们的铁拳,换来海清河晏,朗朗乾坤。

  当然,朋友们,大家别怪我在今天这个大快人心的日子,再说一点不爱听的话。

  因为,就在一审判决的前一天,已经有人开始岁月史书了。

  他们以为时间过去的太久,我们已经忘记。

  但殊不知,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人脑也是。

  有的人企图污名化受害者“逃脱了审判”,还煞有介事地说:“现在的审判与互殴案关系微弱”

  有些人的关注点,就在于当时的那个黄发女孩,是否存在防卫过当。

  但却忽略了,那些强壮的男性对几个女生长时间,单方面的围殴、施暴。

  你开车撞了树,力的作用是相互的,到底是树撞了你呢,还是你撞了树?

  交警来判责,是你负全责,赔树修车,还是树的主人给你赔钱呢?

  道理其实很简单,咱们要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

  如果树种在路边,完全合理合法的长在那,你撞了它,你不负责谁负责?

  如果有人故意将树横在马路上,那就是对方的责任。

  可唐山案中,那几个女孩他们先挑事了吗?是他们故意上去骚扰那几个成年男子的?

  所以,“打人案”才是更准确的表述。

  说是“互殴案”的,不知道是蠢还是坏。

  幸运的是,全国这么多双眼睛在盯着,绝对不会放过他们。

  而咱们的法律,也确实做到了。

  法律并没有被这些不和谐的声音,所影响到。

  什么互殴,看清楚了,一审判决书上写的清清楚楚:

  那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今天,他们被严惩,被宣判,也有屏幕前各位网友们的功劳。

  谢谢你们。

  有人问,咱们都是普通小老百姓,没钱没势,什么都做不了,关注这些,转发这些真的有用吗?

  现在我可以无比坚定的告诉你:有用,真的有用。

  我们每个人的手上,都捧着一支蜡烛。

  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它一直燃烧下去。

  千万不要忘记,也千万不要放弃。

  等待,等待……

  等待着最后光明的到来。

  于是——

  今天,正义终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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