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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咚:广东扫黄风暴让法治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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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扫黄风暴让法治蒙羞
丁咚  文

  在央视为东莞色情业揭开盖子之后,因主要负责人作出批示之故,广东在全省展开了大规模的扫黄行动,短期内看上去“战果丰硕”。广东省委常委会在重压之下,决定免去东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严小康的职务。受到曝光的相关四镇党委书记也以扫黄不力为名,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道歉。公安部提出建议,对东莞市警方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扫黄,却没能迎来民众欢呼,反而受到公共舆论的强烈反感和质疑,就是因为,在此过程中,以法律的名义反法治、以道德的名义粉饰非道德、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新的不平等、以问责的名义袒护真正的“元凶”等诸多情形大量存在。

  所谓以法治的名义反法治,是指扫黄行动是打着维护法律的旗号进行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让人感觉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举个例子,广东省委常委会对严小康的免职决定,所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办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根据此条款,唯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选举或者罢免本级政府正副官员。

  广东省委常委会的做法,客观地说明党和政府的行政条例高于宪法和法律的“事实”。广东省委常委会的决定,将东莞市人大置于何地?不是让其坐实了“花瓶”的称号么?这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确认和强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精神是不相一致的,与法治也是背道而驰的。

  再比如,警方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公开涉黄人员的面貌特征等。

  所谓以道德的名义粉饰非道德,是指官媒报道、评论近期扫黄行动除了强调法律之外,喊得最多的就是道德,斥责大V们“让东莞挺住”的言论,缺乏道德精神,而事实上,它们的选择性报道和评论,使其成为另外一些非道德行为的“遮羞布”,更成为某些人实现特定目的的“打手”。

  与此相应的是,道貌岸然的官员们一面坐在台上义正词严地谈扫黄,一面却又是满肚子男盗女娼,利用职权,包养二奶或者情人。这些人同样是出卖肉体以换取金钱等利益,与娼妓并无本质不同。如果真要彻底扫黄,各级官员们应该先做出表率,主动公开自己包养情人和二奶的情况,而各级执法机关,更应该扫黄之前先扫二奶、官员情妇。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改善社会风气。

  所谓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新的不平等,是指官媒的选择性报道和评论是柿子专拣软的捏,利用自己的话语权,欺负弱势群体,而扫黄行动本身以及它的“运动化”,也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它们在合伙制造新的不平等的过程中,总是将人民挂在嘴边,什么为人民净化社会风气,什么为人民改善社会道德,什么为人民捍卫法律威严,等等,不过说到底都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而已。

  正如前文所说,只有扫黄与扫二奶同步进行,才能让人民信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一以贯之地依照法律规定行事,面向所有的违法犯罪分子“亮剑”,而不是按照长官意志选择性、运动式执法,或者只捕捉“小鱼小虾”,却宽纵背景深、后台硬的大鳄,才能让人民信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的落实到位了;只有官媒展开全面的“扒粪运动”,而不是按照“上头”指令充当“打手”,才能为其自身赢得尊重。

  所谓以问责的名义袒护真正的“元凶”,是指在问责的过程中,寻找一些地方、一些人做替罪羊,而放过真正的责任者,无视问题的全面性、深刻性,对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不予深究,盲目打击。

  以东莞为例,此地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色情业完整的产业链条,为当地GDP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如此,它就绝对不是区区一个公安局长所能担责的了,而是当地官方集体意志的体现,东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和有关委局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至于庞大非法产业背后的后台群体,则涉及刑事责任,当依照法律,另行处置。从其规模来看,绝非个别,问责的结果肯定将引发当地官场的大地震。所以,公安局长免职、相关镇党委书记道歉,应该说仅仅是刚刚开了个头,如果没有后续动作,人民有什么理由相信你是讲法律的?

  进而言之,全国各地,像东莞这种情况的,又岂是个别?明白人当明白之。如果光对东莞下手,却对其他地方视若无睹,那么人民有什么理由相信你是讲法律的?东莞市大可鸣冤叫屈!

  再进而言之,东莞色情业兴起是偶然的吗?

  实际上,色情业在文革后死灰复燃,是与中国社会整体上市场化相伴生的现象,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下的产物,是商业精神在中国快速成长的必然结果。有需求,就必然产生供给,人体商品化是符合市场逻辑的。

  而法律和国家政府,在此种情况下,要么在地下状态下宽纵之,要么在台面上规范之,后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经过数百年的摸索形成的经验。在需求旺盛的条件下,强制性地切断供给,对其进行消灭,是虚伪的道德主义,也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后果。

  举例来说,在当前中国人口男女比例失调和社会分化严重的背景下,它会导致大量的暴力犯罪;在台面上不允许的情况下,导致如东莞那样泛滥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犯罪,性从业者的人权严重缺乏保障以及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

  因此,该从尊重人性和坚持市场化改革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中国社会客观需要的性产业问题,并逐步将其合法化,利用法律等工具对其善加引导,还是假模假式地以所谓道德灭人欲、纵容犯罪以及社会风气的恶化?或许西方文明的发展会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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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水平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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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1: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个字——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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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2: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是用"好资本主义"反对"烂资本主义"!
挑了一大堆烂资本主义的毛病,落实到向西方文明看齐!
我们要的是东方文明,更要社会主义文明。性产业就不可能尊重人权,性产业合法化就是资本主义化。社会主义文明则必须彻底扫黄,彻底消灭性产业,并要从根上剷除嫖娼卖淫。根就是巿场经济私有剝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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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水平有限!
要么是扰乱了你去嫖娼,要么是领了狗粮狂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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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5: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有老婆的话应该跟她说说,她赞同我们就没意见,那你就大胆的去嫖吧,假如被抓我就在网上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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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5: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嘴里还能突出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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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7:37: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扫黄打非这些大炔人心之事,竞也反对如此,真不知道你们是何居心,还在大放厥词,什么招致质疑与反对,只是在说你们这些公知大v嫖客们自己的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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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20: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别激动。狗嘴当然是喷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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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2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凡是鼓吹娼妓制度合法化,鼓吹娼妓制度是人性必需要品的先生们,请问他,愿意不愿意让他的妈妈女儿老婆姐妹出来当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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