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611|回复: 0

余丰慧:暂停平安保荐3个月令人啼笑皆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3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证监会对平安证券及责任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3月初万福生科造假案发到如今已经将近8个月时间,对平安证券以及责任人的处罚千呼万唤始出来。这起上市公司造假案件性质异常恶劣,万福生科董事长事发后已经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与保荐人—平安证券及其相关当事人未尽职尽责、未发现一系列造假线索,事实上的构成渎职失职关系极大。虽然,至今没有发现相互勾结、捏造虚假财务数据、期满上市的直接证据,但平安证券负有重大责任。理应从严顶格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从严厉顶格处罚。

  这次证监会处罚分三大部分。一是罚款。没收平安证券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共计7665万元金额。罚款数额是违法所得的2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对平安证券处于2倍罚款,不但不是定格处罚,而且处罚偏轻。性质如此恶劣的行为,经济处罚过轻,不能服众,也起不到让其经济利益损失到知道“痛”的地步。

  二是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对吴文浩等五名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于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责任人罚金基本是定格处罚。取消“证券从业资格”处罚也基本适中。但是,没有一个责任人被终身禁入证券业,对责任人处罚还是手下留情了。

  最让人关注的是第三项处罚,即:对平安证券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是,按照《证券法》立法宗旨,最重处罚就是“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而对于较轻处罚的“暂停相关业务许可”并没有具体规定暂停多长时间。也就是说,暂停时间长短的裁量权完全在监管部门手中。这次证监会对平安证券“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可谓是较轻处罚中的最轻处罚。

  然而,细细分析连“最轻处罚”都算不上。因为,证监会发审委最后一次审理IPO(新股发行)申请还是去年的10月10日,A股历史上第八次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IPO暂停,如今已经一年时间。按照上周五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的消息,IPO重启仍然没有时间表。IPO本身就处于暂停状态,目前看3个月内重启发行的几率非常之小,这就是说处罚平安证券“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基本等于形同虚设。与其说是处罚,到不如说是包庇。这样的处罚让人啼笑皆非,貌似逗你玩,是在侮辱公众智商。

  以笔者看,鉴于平安证券在赔付投资者损失上做得比较好,对其业务许可处罚,可以不撤销保荐业务资格,但暂停也要至少在一年以上。

  中国A股已经重病在身多年,已经混乱不堪多年。重病下猛药、乱世用重典是颠覆不破的真理。监管部门如此“仁慈”的代价是投资者血汗钱继续被盘剥蒙骗,不法者继续兴风作浪,证券市场继续混乱下去。衷心希望监管者能够清醒再清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

GMT+8, 2024-5-5 05:29 , Processed in 0.07813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