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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套路贷律师为啥会涉嫌有罪——律师承担责任才是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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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18: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的套路贷和扫黑除恶,大快人心,对其中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我们也特别分析一下。

  最近严打套路贷,其中的一个黑恶势力的案件,某个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打击在列,引发了律师界的大反弹,但问题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还是仔细看看其中有没有道理为好,太多的律师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且该所影响巨大,背后的利益也巨大!所谓的只不过签署了常年法律顾问和代理了诉讼,但事情似乎没有那么简单。

  对这个案件,我们可以通过支持他们的律师辩解来了解,这里不怕大家先入为主,从他们立场的辩解当中,你就更可以看到问题之所在了,看清全貌进行问题分析才是根本!

  (来源:《律师制度之危——大成律师林小青被诉案》)

  我们可以看到律师集团的辩解,首先是签署法律常年顾问合同,这个程序上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你要是给犯罪集团担任法律顾问,签署常年法律合同给他们违法法律进行支持,这个肯定就是同伙,没有什么好说的!至于所谓的“如果律师提供了法律咨询意见,说明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公司执意为之,律师有能力阻止吗?”这样的质问就是故意欺骗外行人了,因为根据《律师执业规范》第四十二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这样的情况,是要终止委托的。对方在做套路贷,是大张旗鼓的大范围的做,是天天在做,你常年法律顾问怎么可能不知道?你不终止委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给贩毒集团当法律顾问,人家还天天挂着你的名牌,你也经常去贩毒场所,你不涉嫌同伙才怪呢!

  律师们的辩解还说“这个事先谁也不知道,工商局并没有给发一个牌牌说这家公司是“套路贷”公司,“套路贷”被入罪也是刚刚发生的事情”套路贷是否合法,不是工商局判断,你当律师的,法律工作专业人士,是否合法你自己就应当清楚,而套路贷为何入刑,不是刚刚,而是高利贷早就是入刑的,套路贷只不过是高利贷的一种形式,这个说法是白马非马,高利贷是马,套路贷是白马!如果真的是刚刚入刑,法不禁止皆可为,人家也不是黑恶势力了,套路贷就不该被判刑了!司法只规定马,没有必要穷尽各种马,白马是否属于马,专业人士不难判断吧!把这个逻辑搞清楚,就知道律师利益集团的辩解多么苍白,而且还这样的歪曲逻辑,没有一点的正义感,律师界的公信力就是这样给败光的。

  对律师把自己的名牌挂在犯罪经营场所,起到了误导受害人的作用,律师们的辩解是:我不知道他们把我名牌放哪里了,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允许任何人把我的名字做成牌子放在法律不禁止的地方,有问题吗;律师不是警察/检察官,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能吓唬住谁呢?这个辩解只能用令人发笑来说了,你当常年法律顾问,总是要经常去当事人那里的,你自己看不见?你允许别人使用你的名义是你的权利,但在你的允许下,别人使用了你的名义之后,你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当律师的不明白?就如我们证监会处罚违规上市公司高管,你不能说我的董事只不过是挂名的,你当名人给违规公司站台,就是会影响股民的认知,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道理。

  最后就到问题的关键了,你替当事人与受害人签署了空白合同,并且代理当事人进行了诉讼。这个是否是犯罪?律师集团的原文是这样说的:2017年9月7日,在青海公司的要求下,林律师指导客户填写“空白合同”(合同并非空白,而是缺少抬头等信息,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在民法上完全不影响其效力;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凭大成律师的职业素养,如果参与“套路贷”的组织策划,应该不会出现“空白合同”的漏洞)以诉讼方式敲诈勒索罗某的财物(如果双方调解结案也算敲诈,那民事法官是共犯吗?如果去派出所参加调解就犯罪,那警察是不是共犯?“扫黑除恶”的任何一个文件都没有规定“通过诉讼敲诈”“通过调解敲诈”这种行为方式),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就比较专业了,如果不是空白合同,都约定的明明白白没有欺诈误解能够叫套路?那就不叫作套路贷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套路贷就是以空白合同,把高利贷等非法约定,通过空白合同的不确定性,变成形式合法的约定。如果真的是原文当中说的“有素养,她就不会有空白合同的问题”,那么她确实与套路贷无关。而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一个重要的关键点,就是空白合同上填写了与原来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如果都是双方当时的约定,这个也不是套路贷了!此律师涉嫌犯罪的要点在于,空白合同是她与客户签署的,她知道与客户双方原来的约定是什么样子,而诉讼也是她去进行的,诉讼的请求如果是原来的约定的话,她也没有问题,对方也不是黑恶势力套路贷。关键是诉讼请求的内容,如果也与当初与当事人的约定不同,利用合同空白,填上了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然后在利用诉讼的司法公权力达到目的,这个不是敲诈勒索?而签约和诉讼都是你,没有你不知道的!你到法庭对当初签署空白合同和真实约定讲了实话么?这个与案件的审判和调解等法官行为不一样,法官不知道前面空白合同的事情。而当事人因为被套路贷的套路套住,举证不能,在诉讼不利的情况下被迫接受调解,一样是受害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被律师专业掩饰一下,普通人是不容易看出来的。所以在这里,我们没有看到全部事实,但仅就公开的信息,并不能说明律师就是清白的,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细节信息,现在反而看到相关辩解是苍白的。

  我们把问题再往下看一下,就发现背后势力的联系在哪里了!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的,也就是说律师的赔偿责任,是无限连带的责任,这个涉嫌犯罪的律师,是黑恶集团的成员,不光她个人的家产要赔偿,合伙人的所有家产都要赔偿的!这也就是为何犯罪集团把律师的名牌挂出来,当事人就比较相信的原因,而你的名义,就是公信力和价值!因此此案出来了,他们的律师事务所肯定要竭尽全力的去给她脱罪免责辩护的,这不是一点点的钱,是所有受害人的损失呢!
  其实律师所会计师所也都是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公司的时候,律师做的法律顾问就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大家要看律师的报告,大家相信律师的报告,那么你律师出具了报告,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中介应当承担责任,在公开场合,很多律师都是认可的,不能自己在不同的利益立场上,就变成了不同的说法。
  我们可以看见,证监会对律师当法律顾问做出不当行为的,是要处罚的,为何律师给套路贷犯罪黑恶势力做法律顾问,就是所谓的“简单服务合同”可以逃避惩罚呢?!授权给套路贷挂自己的律师名牌与上市公开给意见书背书信息,只不过是大小的问题,没有实质的区别。而套路贷让很多人上当,里面的律师背书不能说没有影响没有责任吧!

  我们可以看到,欺诈上市这样的恶行,损失巨大的股民都赔偿困难,套路贷也是受害人赔偿困难,里面的关键就是中介机构怎么承担责任。这里在西方法制国家,相关机构是会被告得倾家荡产的!但中国为何不能与世界看齐了?中国司法没有公信力,与从业人员的责任被不恰当的降低是有关的。要限制人的不法行为,就是要让违法的成本巨大。所以本案要是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涉嫌律师有罪,那么就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们再看看出事的律师事务所,又可以明白很多问题,首先是这个律师所足够大,所有受害当事人的损失,其实都赔得起!然后是它大到可能有能力可以左右司法!我们可以百度一下,根据百度的介绍这个律师所的律师有6500人,五大洲50多个国家120个办公室。很多当事人为何要看大所律师?就是他们赔得起啊!但店大欺客,6500名律师,是与全北京的执业律师可比的数字,他们在律协和司法界是多大的影响,能够公正的审理么?!而这6500人的发声,在自媒体时代,对舆论的影响有多大?尤其是对业内舆论的影响有多大?会不会舆论和媒体绑架司法?

  再往深了想一下,现在律师协会的角色也就明白了,其实类似这个嫌疑律师的行为,在其他套路贷里面没有么?在各种P2P里面没有么?一旦这个案例成立,其他类似案件是否可能会蜂拥而至?律师业内还要为此出多少血?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才是巨大的,甚至会引发事件的。一旦局面失控,是否会律协领导也有责任?这把火可不是小事情。

  所以这个案件背后的经济利益博弈也是巨大的,示范效应是巨大的,业内舆情影响是巨大的。前面的刑事部分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先刑后民的,如果刑事确定有罪,民事赔偿还是一个复杂的大工程。这里律师和律师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巨大,但不能就此说是对律师制度的威胁!是要在部分律师私利和行业整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

  律师制度能够持续发展,能够有公信力,不是减低律师责任,而是律师承担更多责任带来的。如果你没有了这些责任,你也就没有了公信力!老百姓看见律师的信任感,就是在于你比非律师的代理人和法律顾问,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个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不承担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所以往长远的想,律师从业集体在这样的舆情之下,勇于承担责任才好。因此把这个案件说成是律师的制度之危就过大了,肯定是某些律师和律师所之危。而律师从业集体能够公正的承担责任,以此换取民众的公信力,是行业发展的必然。

  上述仅仅为针对公开信息的一些分析,以最终的审判公开内容为准,可能有所偏差,仅仅是基于现有的不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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