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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洋:律师制度之危——大成律师林小青被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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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18: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大多数群众只有当自己身陷囹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时候才认识到律师存在的意义。”

  2019年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文章称: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文章指出,该案系高检院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也是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案件分析协调会,对案件定性、事实、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研判,更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文章最后说:“1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17名被告中只有16人认罪,其中没认罪的那位,大概就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律师林小青。

  同日,该案第一被告辩护人张燕生律师感慨道:“她用大成所标准格式合同与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仅仅代理了一次借款人赖账的民事诉讼案件,就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2019年4月12日,网传一份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关于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情况通报》。
  该《通报》的核心思想是:林小青律师严格履行了律师的职责,不构成犯罪;全国律协和当地律协高度关注该案。大成所徐平律师、邢志律师的辩护词也见诸网络。
  众所周知,大成律师事务所在业内是享有很高声望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案中派出专业刑辩律师徐平迎战并做无罪辩护,足见大成所对此案的重视。

  林小青律师被起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是否又是一起冤案?

  因为没有看到证据,我们只能把公诉意见掰开揉碎分析一下。

  公诉人认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2017年9月1日与青海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指派林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常年法顾问(此节看不出有任何违法)。青海公司是一家“套路贷”公司(这个事先谁也不知道,工商局并没有给发一个牌牌说这家公司是“套路贷”公司,“套路贷”被入罪也是刚刚发生的事情),林小青允许该公司将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挂在公司(此节也不违法,我不知道他们把我名牌放哪里了,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允许任何人把我的名字做成牌子放在法律不禁止的地方,有问题吗;律师不是警察/检察官,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能吓唬住谁呢?),会让来公司办理的客户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将“套路贷”公司意识为合法的公司(客户怎么认识,是客户的事情,客户的认识错误要我承担责任吗?),因此,林律师构成诈骗罪(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2017年9月7日,在青海公司的要求下,林律师指导客户填写“空白合同”(合同并非空白,而是缺少抬头等信息,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在民法上完全不影响其效力;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凭大成律师的职业素养,如果参与“套路贷”的组织策划,应该不会出现“空白合同”的漏洞)以诉讼方式敲诈勒索罗某的财物(如果双方调解结案也算敲诈,那民事法官是共犯吗?如果去派出所参加调解就犯罪,那警察是不是共犯?“扫黑除恶”的任何一个文件都没有规定“通过诉讼敲诈”“通过调解敲诈”这种行为方式),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代理客户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这都是无可指责的正常律师执业行为。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豁免权。“套路贷”案件的确具有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反响很大。其“套路”环环相扣,严丝合缝,每一个环节单独拿出来都无可挑剔,债务人民事官司一般打不赢,这背后一定有高人指点,但这不能笼统的迁怒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也要看派驻律师提供了哪些服务。如果律师提供了法律咨询意见,说明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公司执意为之,律师有能力阻止吗?如果在“套路贷”案件中,律师明知并参与了“犯罪方案的设计”、“犯罪对象的选择”、“对犯罪成员的培训和激励”、“提供犯罪工具、分配犯罪收益”等违法活动,这当然不能免罪。从大成所的情况通报来看,林小青律师并未参与上述行为。本案中,绝不可以把“参与派出所调解”、“依法提起诉讼”也作为犯罪行为来指控。法官、警察尚不能准确把握的行为性质,苛求律师做到,这不太公平。
  “扫黑除恶”是无比正确的,依法打击“套路贷”人人拍手称快。然而,“扫黑除恶”绝不能突破法律边界,更不能无限拔高,甚至为了完成指标而凑数。

  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一旦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上述工作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也可以说是义务。《律师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是没有区别的。在本案中,考虑林小青律师的行为是否成立共犯,不能仅仅用《刑法》来评价其代理诉讼、参与调解的行为。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需要体系性解释,这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可或缺的基本功。“《律师法》是管律师的不是管检察官、法官的“,这种理解是法盲的代名词。

  目前,国家层面在大力推广公司律师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律师更多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如果律师作为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了投融资活动并起草了合同、参与谈判,但公司领导挪用了该笔资金涉嫌犯罪,或者去行贿,律师就成为共犯?如果律师为某单位(政府部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项目提供大量服务,结果领导贪污、受贿,律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借条起诉第三人,结果当事人的借条是伪造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律师也要成为共犯?律师明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犯罪并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替坏人说话”,律师也是事后共犯?如果动辄因执业行为把律师送进监狱,那干脆废止《律师法》更加彻底。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是长期以来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有完备的法制体系,更需要这些法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其中人的因素很关键。如果执法者不能按照立法精神去执法,结果必然哀鸿遍野。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制度设计,更需要法治文化支撑,二者相辅相成。

  一段时间以来,因为媒体的宣传以及个别律师的不称职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工作存在很大的误解。“律师替坏人说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认识还很普遍。人们在评价律师的“红”与“黑”时,很少去研究“控、辩、审”三方的刑事诉讼构造,也不会去探究《律师法》的立法思想,更不去考察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大多数群众只有当自己身陷囹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时候才认识到律师存在的意义。

  尽管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律师的案件上格外慎重,但仍有赵大涌、汪席春、麻广军、李奎生、林洪楠、孙少波、张用江、太志斌、邓华、王一兵等数十位律师含冤入狱(最终被平反)。即便西宁检方“反复研究讨论三纲一书、制定庭审预案”,也不要轻易声称什么“全面、客观、清晰”、“办成铁案”,因为“铁案”二字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受认识水平的限制,“铁案不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任何案件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出现逆转,DNA技术应用于司法活动后,美国全国范围内纠正了200多起强奸案。

  最后,我们相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客观公正的处理林小青案。律师的境遇已经够艰难了,不要让他们既流汗,又流泪。

  丁海洋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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