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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而左:小议“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自觉意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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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01: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议“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自觉意识”(续)

  前文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下,政权所有人是人民,而政权的管理人是政府;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这一点对理解毛泽东的法治具有核心的意义

  我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它体现的正是真正的现代民主与法制精神:主权在民。这种精神通过法国大革命,孕育出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为求简洁,此处暂不展开“主权在民”的来龙去脉)。

  不少热爱毛泽东的民众只看到毛泽东像个青天大老爷,为贫苦人当家作主,是个好人、善人、强人、伟人,未把“人民民主专政”和“主权在民”联系起来,从根本上忽略了他的“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与法治思想和精神。

  我在《1949年,时间开始了》里大致说过这样的话:社会主义与其说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被引入和接纳,不如说是作为一种精神和道德体系被倡导和被实践。我所指的精神,就是指由“主权在民”导发的平等和自由的现代民主与法治的精神,所指的道德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法国大革命是在暴力中孕育出自由、平等思想的。美国人在反思法国大革命时,先将“暴力”和“自由、平等”进行剥离,然后对“暴力”大加挞伐,仿佛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与法国革命中的“暴力”风马牛不相及。

  毛泽东去世后,中国的资产阶级精英们完全效法美国人对待发法国大革命的态度和做法,对待毛泽东时代,尤其是对待文化大革命。

  一方面,他们在大肆批判法国大革命的暴力性的时候,把有“主权在民”性质的“人民民主专政”也诬蔑为“暴民政治”,先输出到国外,再返购回来,并称这是西方先进思想,在中国思想界和民众之间制造思想混乱。他们的主要依据是,毛泽东时代对“地富反坏右”的镇压和文革早期并非该由毛泽东承担责任的“武斗”,他们把这些政治事件和中国百年“积穷”,粘贴在一切,建立起因果联系。

  另一方面,他们把明明也是法国大革命产物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和美国“选票民主”搭挂在一起,并把美国在近两百年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获得的社会进步、两次世界大战中所发的战争财,简单说成是 “选票民主”的成就(实际上,在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所谓“多党”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多派”,“多党制”是资产阶级统治者内部多派的“轮流做庄”,不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轮流做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只存在一种“民众让渡统治权,获取生活福利和社会安全”这样一种契约。这符合由“主权在民”派生而来的契约精神,但与“主权在民”的本质已经拉开了距离,与自由、平等,也没有必然联系)。

  急于致富的一般民众,尤其求知欲望强却明显消化力不够的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让“资产阶级精英”们“这一方面,那一方面”的忽悠,糊里糊涂就都接受了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我自己当时就是这样的一般民众之一。一时间,社会所有阶级几乎达成共识:中国的一切问题都是“毛泽东搞人治”搞出来的,搞毛泽东人治简直罪恶滔天,搞美国式的法治(美国式“民主与法制”)才是中国的出路。这就是流行的“毛泽东搞人治”之说的基本来源(这种“共识”显然已经开始瓦解)。

  这样,所谓“人治”和“法治”,实质上就变成了两种制度的对话。资产阶级精英们说毛泽东人治,其实际目标在与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到底人治还是法治,他们并不关心,只要达到搞垮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说毛泽东“鬼治”也在所不惜。我在《没有绝对的法治,只有绝对的人治》中,已经非常明确的指出了这一点,但若不经过以上的稀释和注解,网友们不容易看出我的确切所指。

  本来,我这个帖子前半部完全可以独立成篇为《小议人民民主专政》,但那样的话,读者就不容易在人民民主专政和毛泽东法治之间找到内在的联系,这一点希望读者体会。

  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诞生在延安的窑洞,实体化为制度则是在1954年立宪完成。为了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绝对地位,需要一个强硬的、或者强势的,并且一以贯之的政府,来进行具体的“系统性再造”(谢谢驰骋的风网友提供这个词)。这个系统化再造是对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一种反动。它的完成需要首先造就一个包括立法者自己在内的有法治自觉的集团并保持这个集团的法治自觉具有持久性。

  为此,毛泽东要求每一个党员清楚,建立起人民的政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共产党不能做李自成的革命军,共产党员不能做刘宗敏,他自始至终把反腐败作为治党的一个环节,强调方向和路线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尤其重视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提倡反修防修,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同时,毛泽东从他革命的那一天起,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平等,要求自己和共产党官员和普通党员都要放低姿态,做公仆,为人民服务,以配合他的系统性再造。许多没有在西方生活的人,并不知道,决定西方法治得以最终完成的一个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没有平等,法治是展不开的。在我们的文化中,最缺少的恰恰就是平等(包括平等的精神、平等的自觉意识和展示平等的具体行为等等)。

  不幸的是,所有这些要求,与中国传统“人治”文化发生激烈冲突、与许多党内干部“老子出生入死,坐江山就是要享福”的草莽流寇思想发生激烈冲突、与许多知识分子的不平等意识发生冲突,所得到的只是来自并不实际操作政权的老百姓的拥护。这迫使毛泽东不得不在个别时候采取非常手段,甚至不惜暂时在形式上违背宪法的某些条文,废黜那些从根本上违反宪法要求,试图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人的权力,以确保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持久性。

  毛泽东在世时,“学雷锋”、“为人民服务”得到贯彻,毛泽东去世后,这些都被歪曲为违反人性。其实,即使在西方,“学雷锋”也是被“强制”的,例如,小学有“优秀学生证书”(相当于毛泽东时代搞的“三好学生”奖状),帮助规范儿童行为;中学生必须每周参加4-6个小时的强制劳动(义务劳动),政府官员必须在薪金并不丰厚的条件下,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一辈子,才能领到退休金,若有不良记录或者被政府开除,退休金就泡汤。毛泽东要求干部做到的不过也就如此而已吧。

  在西方还有部分官员,有自己的独立职业,当官是没有薪水的,毛泽东没有如此要求官员吧?许多言必“国外如何如何”的人,并不知道西方的政治家基本都要被“强制亲民”,否则想要选票,不太容易。在大街上穿马甲的修路工之中,很可能有一个是市长或路管局长(交通局长),但是毛泽东要求官员与民众保持近距离,和工农兵打成一片,建立官兵官民平等,被诬蔑为“蹲牛棚”,简直就是“搞人身迫害”,。

  平等!平等!!平等!!!有平等,才有自觉,才有法治,才有民主,才有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和全体人的自由!

  我在国外时,接待过各类人等,包括官员。一位部长,在国内进包间入雅座(“包间雅座”折射出的,绝对不只商业意义的,主要还是不平等的文化含义),平时美色绕膝,习惯了,到了国外想摆谱而不得。国外餐厅,除了少许中餐馆,一般没有雅座。一次,餐厅人多,服务员礼貌的请求部长挪一下椅子,部长就是不理,服务员跻身而过,碰了一下部长,部长居然当众大发雷霆,像在国内那样发自己的部长之威。这位官员的行为是可以靠法律来规范的吗?显然,他要去掉这样的行为,需要的只是一种以平等为基础的自觉,一种理解平等并实践平等的自觉,尊重他人的自觉,放弃特权的自觉,把自己看作人而不是一个部长的自觉。

  到底什么是自觉?为什么自觉那么重要?我不想抽象说,举下面这个例子吧。

  我曾经接待的人,问我最多的两个的问题是:1,街上为什么没有警察?2,三更半夜,鬼也不见一个,老外为什么在红灯面前停半天?请问,这种论调是法律条文可以规范纠正的吗?一个红灯闯过,第二个也就会闯。久而久之,一种闯红灯的自觉意识就会建立。相反,每一个都遵守,会对红绿灯形成一种条件反射,看到红灯自觉停车,有无人过马路,有无相机监控,都不需要搭理,即使在乡间,是三更半夜,概莫例外。有这种自觉之后,警察难道不是多余吗?

  这种自觉,不是西方现行法律条文本身可以建立的,它的另一面是鲜血和无数的头颅,它是西方2000年以专制和暴力的手段建立起来的。西方“法治的电影”很精彩,但莫要忘掉它的“拍摄”过程。中国没有这种自觉的传统!!! 毛泽东建立法制体系并倡导为什么服务,要达到的就是要建立这种自觉,有了这种自觉,良好的法治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的推出,许多人先研究的,不是这个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有什么进步作用,而是它的漏洞在那里,如何利用这些漏洞。我说的对吗?每一个行政政策,也遭遇到同样的厄运。这时,法律自己怎么办?当有一天我们每一个人自己在心中把法律看得至高无上,并自觉遵守法律,有漏洞也不去钻的时候,我们离理想的法治和真正的自由,就不远了。我右而左可以坦诚的告诉大家,我具有这样的自觉,我的全家具有这样的自觉。

  只有缺乏深入思考,并不打算约束自己的人,才在那里把法律条款看成万能,才会把中国的法治不健全的原因,推给毛泽东一个人,归结于他搞人治。如果每一个公民都会为一元钱的纠纷走进法庭(已经发生,并被认为是有法治意识),这绝不意味着,法治思想和实际法治普及到了中国百姓之中,相反,那恰恰说明了法制建设倒退和法治灾难的来临。如果这样,中国所有的公务员服务于法律诉讼,也不够,法治资源将被完全浪费,法制(制度的制)体系将完全瘫痪。在法治较为完备的西方社会,处理各种纠纷也是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只在无可奈何时才sue the bastard (起诉那狗杂种) 注意,我这样说,决不是主张个人放弃使用法律的武器。

  法律有“力”和“理”二重性。为一元钱走进法庭的,我相信是借法律的力,而不是借法律的理。法律至上,不是法律条文至上,而是法治精神至上。这个精神必须融入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觉。这个自觉表现在政治家那里,是政治家的操守,其中包含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而在民众中,则体现为雷锋精神。无论是哪个环节中,没有操守和自觉,法即使变成了酷刑,也没有实际作用。这里,政治家的操守应该更重要一点,因为他们掌握着立法、司法权,很容易就随意通过合法的手段,剥夺老百姓的权利,从而出现“公正的形式,不公正的结果”。

  归根结底,毛泽东在许多问题上,抓到的是根本,而我们看到则是现象。就如同朱德曾说过的,润之的意见大家都反对,但最后往往证明他是对的。今天中国的法治困境,更加证明了毛泽东的正确。

  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全党的自觉。毛泽东是一直实践法治的实质精神,从治党开始建立全社会的法治自觉,这种思想是否得到了贯彻,是我们今天真正值得反思的地方。把“倡导为人民服务”和“强制人做圣人”相提并论,是对民族文化精髓和对毛泽东的歪曲和反动。民众只需要一般法治自觉,但政治家必须需要高于一般民众法治自觉的操守。没有政治家的操守和民众的自觉,法治建设是没有可能的。

  毛泽东和西方有许多的暗合,都遵循着共同的逻辑和哲学的思维,往往殊途同归,但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不同。毛泽东结合了中国传统的人治文化,做符合中国实际的“系统性再造”,而西方则只需要遵循其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这一点尤其需要我们在意。

  我再次强调,法律手段在任何时候都是强制的、不得已才用的补救措施。提倡自觉不是要人作圣人,不是要反对刚性的法律对人的道德的强制修补。这些思想我在《没有绝对的法治,只有绝对的人治》中表达为:“当一种强制的后果,变成一种自觉时,人们就获得了自由。法治的真正目的也就达到了,剩下的就是稳固自由,形成恒久的自觉,并植入文化,形成‘自觉’的文化基因”。所谓“系统性再造”,此之谓也。

  右而左
  200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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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1: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而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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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9:0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吃半生法律饭,似—觉南柯梦,想起"资产阶级法权"这个绝妙的词!
本文最后一段结论不敢苟同。那不像法治状态,像马戏团训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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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2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不能无缘无故打人,杀人!~这就是基本的原则,不过文革没有这个原则!当然也不能贪污腐败,这就是违法,在中国违法成本太低了!其实中国违法成本低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改变,当年打人杀人的红卫兵现在大多数还不是好好的,这帮人到了改革开放又变成贪污腐败搞权钱交易的主力军!违法成本低,甚至没有成本,利益却是巨大的,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这叫有百分之两百的利润,资本家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一切都与民运无关,一切都与改革无关,一切都与法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坐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拥有了选举权,起码立法的时候会考虑人民的利益!否则,法也是权贵之法,在无法突破的时候就用文革的办法搞运动乱杀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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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0: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的推出,许多人先研究的,不是这个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有什么进步作用,而是它的漏洞在那里,如何利用这些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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