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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官方咋向“呼格案”办案人员献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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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8: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凌晨零时许,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北青报记者发现,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2月1日《内蒙古新闻网》)
  纯粹是“罚酒三杯”,连错赴一次宴受到的处理都轻。这一突破正常人思维的结果,在“呼格案”水落石出一年之后终于出来,令人大跌眼镜。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这名年轻人在以上27人集体力量的作用下,于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就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终结。9年后,真凶落网;再过9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随后,呼格的父母“几乎每月都会坐公交车,到呼和浩特市中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挨个去问,错案追责的调查进展。追问了一年多”,没想到是这么个结局。呼格母亲称:“有谁征求过我们的意见?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

  将心比心,不说人性共有的“杀子之仇,不共戴天”,也不说古老朴素的“杀人偿命”,这个草菅人命的“杀人”集体中,总得有人为此负点法律责任吧?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当初那些刑讯逼供的办案警察难道不该领受刑讯逼供罪?那些主审法官难道不该领受徇私枉法罪?公诉人、检察官即使当初受到蒙蔽,难道不该承担渎职责任?

  可如今倒好,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中,竟无一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无1人因此被降级使用。尤其突破文明社会道德底线的是,这些人当中就有多人因为“呼格吉勒图案”立功受奖,随后还得到提拔,而真相大白后,此前他们立功受奖、被提拔的待遇依然有效。

  此前有报道,1996年,领导侦破“4·0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冯志明1999年升任呼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支队长,2002年下半年任赛罕公安分局局长,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如果不是因涉嫌职务犯罪,估计冯志明也仅仅受党纪政纪处理,最多也就降级使用。更不可思议的是,该市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冯志明自始至终保护有加,案情被弄得神神秘秘,笔者曾发文《冯志明正在“休假式治疗”?》对此进行质疑。这种如鸡毛掸子“打屁屁”的处理方式,对这些草菅人命的司法人员绝对起不到惩戒作用,客观上反而起到鼓励他们继续“蛮干”,引导其他司法人员“胆子再大一点”的目的。这种“错杀”不需负刑责的处理结果,必然会带来民众的不安。

  虽然不理解内蒙古司法机关为何如此袒护制造“呼格冤案”的相关人员,但有一点却非常清楚,那就是这27人自2005年真凶出现开始,到2月1日官方宣布处理结果为止,都一定有“随时进监狱”的担忧,即使是已经进监狱的冯志明,也担心因此会多一个罪名。而正值猴年“春节”前夕,内蒙古官方做出的这个决定,让这27人彻底放下心来,可以痛痛快快过好这个“春节”了。毫无疑问,这个处理决定无疑是官方向制造“呼格冤案”的相关人员献上的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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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9: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用无辜的生命与鲜血作为代价而铺就的进步,掩盖了杀错与杀人的本质区别和责任区分,掩盖了司法机关中一部分人涉嫌犯罪的最初动机,反而将法治应有的纠错,当成了给民众社会的施舍,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在这样的所谓进步中,民众感受到的不是进步,而是对司法机关中一些人“杀人不过三杯酒”的再一次心惊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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