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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如何驱散南京宝马案司法鉴定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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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08: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6日晚,轰动一时的南京宝马肇事案在事发两个多月后有了新的进展。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发布调查通报称,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学专家称,若据此司法鉴定结论,王季进将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有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刑期不会超过7年。

  一夜之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火了,大有成为2015年度网络热词之势。网上各种神评论应运而生: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30万求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鉴定,我有仇人需要撞死;这可是个富贵病,不是老百姓想得就能得的……

  冷静下来分析,这个司法鉴定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首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是生造出来的一种病,医学上确实有;其次,王季进驾车肇事时,以近200公里的时速在闹市区横冲直撞,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司机都不会这么玩命。如果他不是醉驾,不是毒驾,又与被撞死者无冤无仇,“精神障碍”倒也算得上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解释。

  但这个司法鉴定违背常识的地方在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虽然具有不可预知的突发性,可为什么王季进肇事之前不发病,肇事之后还能头脑清醒地逃离现场,偏偏就在撞人的一瞬间精神出现了障碍?作出鉴定的机构又是靠什么样的神通,在事发两个月后回到事发现场当事人的脑海,得出“作案时发病”的结论?仅靠嫌犯“事发前出现幻觉”的供述及其家人“平时就比较狂躁”的描述吗?

  车祸现场惨烈,伤亡惨重,公众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决定了法律既不能随便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能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应拥有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司法鉴定结果是否被法庭采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性因素,而现在的问题是,这份司法鉴定的可信度有多高。

  目前医学界对精神类疾病的诊断本身就是个难题,具体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就更是如此,国内外精神病学界普遍认为对这种病的诊断稳定性不高。在涉及精神类疾病的司法鉴定中,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例的鉴定往往得出有差异甚至相悖的结论。除鉴定技术上的不成熟之外,人们更加担心的是有可能出现司法鉴定腐败现象。本案中作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鉴定结论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是有“前科”的——2006年《南京日报》报道,在一起强奸案中,该机构曾经给一个正常人开弱智证明,企图帮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公众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并非一味基于“仇富”心理,若不能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清白性,“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很有可能成为一个万能洗罪神器,让犯罪分子借此逍遥法外。为今之计,有关部门包括鉴定机构不能仅仅给出一个鉴定结论就万事大吉,还应公开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依据等,接受公众和更多专业人士的评判;若受害者家属申请重新鉴定,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支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审查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用公正裁判消除公众疑虑。

  从舆论反响看,南京宝马肇事案和此前的杭州胡斌案、西安药家鑫案有类似之处,业已成为万众关切的公共事件。但愿“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只是一个普通的医学专业术语,而不是像“斯实马”、“激情杀人”一样,成为人们怀疑司法不公正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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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1:45: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是错案,也必须买单。法治也是有制度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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