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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打击操纵股价的重拳别落在投资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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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08: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证监会对涉嫌操纵股价的18只股票进行立案调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日前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央视《新闻联播》节目也对这18家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逐一点名。

  证监会的这一招果然不同凡响。在该消息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也即本周一,18只股票中,除了4只股票停牌之外,其余14只股票中有13只跌停,1只大跌8.4%。周二早盘,18只股票中,正常交易的15只股票,总体上仍然延续了前一日的跌势,其中铁岭新城、百圆裤业、珠江啤酒等三只股票继续跌停。持有这些股票的投资者损失巨大。

  操纵股价是一项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中国股市的一大毒瘤。证监会将监管之剑指向对18只股票涉嫌操纵股价的涉案机构,这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操纵股价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这种操纵股价的行为在A股市场上非常普遍。因此,为净化市场环节,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有必要采取措施对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打击操纵股价的涉案机构是得人心顺民意的。不过,打击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更不应该将打击操纵股价的重拳落在投资者身上。毕竟在去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里,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查处是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提出来的。所以对操纵股价行为的查处,不离背离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查处,让投资者来蒙受巨大损失,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对操纵股价行为的查处,难免会带来相关个股的股价波动。那么,如何避免打击操纵股价的重拳落在投资者的身上呢?这就需要管理层在查处操纵股价行为的同时,需要注意四大事项,尤其是要做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首先,对操纵股价行为的查处不能“择时”。目前管理层对股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给市场留下的印象是“择时”。比如,在行情低迷的时候,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般较少;相反,待行情转暖了,或火爆的时候,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就频繁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而且还很容易误导市场,仿佛股市低迷的时候,可以进行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这种“择时”的做法,不仅容易加剧股市动荡,而且更容易伤害无辜。

  其次,减少对操纵股价行为的“集中查处”。查处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是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本身,而不是要打击市场行情,人为地干预市场。所以对于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应该是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而不是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起来,统一处理,如同搞运动似的,造成股市不必要的大幅振荡,加剧投资者损失。

  其三,对操纵股价行为一定要严惩。“集中查处”搞声势并不代表“严惩”。如果说“严惩”那也是严惩了投资者。从以前的执法来看,对操纵股价者的查处通常都是很温柔的。如今年8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对“恒逸石化案”等四起操纵案的查处情况。其中就“恒逸石化案”的处罚来说,仅仅只是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楼翔也只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这种处罚实在只是在给违法违规者挠痒痒,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纵容。操纵股价行为之所以在A股市场频频发生,惩处不力显然是最重要的原因。

  其四,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目前证监会查处的案件中,“虚假陈述案”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是可以得到赔偿,或者是可以索赔的。但“股价操纵案”带给投资者的损失,一直都没有纳入到赔偿或索赔的范畴,这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在客观上也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纵容。如果“股价操纵案”带给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索赔,那么操纵者就有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此举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对操纵者也是一种极大的震慑。因此,打击股价操纵行为,必须解决赔偿投资者损失问题,不能让投资者来为操纵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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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1:04: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波大盘股暴涨,集体封涨停算不算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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