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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斯人已去,他没能活在一个快意恩仇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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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今天上午,河北石家庄农民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0岁。

  万众呐喊,终究不敌最高审判机关的雷霆一击。

  尊重最高法的最终裁断。但愿最高法的大法官们还记得那句被最高权力反复宣扬的名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斯人已逝,再讨论案情及量刑没有意义,这里说说舆情。

  公民贾敬龙死于公元2016年11月15日,其实准确地说,他的生命在11月14日就已宣告终结。

  在长时间的集体沉默之后,官媒在11月14日这一天集体开腔。新华社发文《大年初一的命案是如何发生的?——走访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发生地》,法制日报和人民网则分别刊发评论文章《贾敬龙案自首的证据解析》和《从贾敬龙案看不实网络舆论冲击司法权威》。

  新华社的报道看似客观全面,实则用浓淡相宜的笔法,刻意淡化了被杀村支书的过错、强调了贾敬龙的“拒捕”;法制日报的评论则从“专业”角度否定了贾敬龙有自首情节。人民网评论指出,“司法机关不应屈从于舆论压力轻易改变裁判,而要“恪守司法理性,坚守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三大官媒不约而同刊发明显不利于贾敬龙的报道,已明确宣示贾敬龙来日大难。

  同日见诸媒体报道的还有新京报的一篇《五问贾敬龙案》,这篇不带有倾向性的文章相比新华社的报道并未提供太多新鲜信息,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颇引人关注:“今年10月28日,(村民)邱某向新京报记者描述事发时的一幕……”10月28日就做了采访,时隔半个月之后才有一篇不痛不痒的新闻见报,这太不像新京报的风格。这更像是在给读者一个交代,表明没有在重大新闻事件上失声,还藏头露尾地表明了某种无奈。

  有关方面显示了收放自如、一切尽在掌握的高明手段。

  人民网的评论将此前众多法学专家呼吁“刀下留人”的意见视为“不实网络舆论”,其论据之一是这些专家“对案情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在舆论尤其是媒体的深入报道被精心操控的前提下,人们只能根据一鳞半爪作出判断。而直到今日,官媒的报道也没有超出此前“传言”的范畴,不足以推翻专家们的意见。

  02

  人民网的评论认为,公民个人茶余饭后或私下对某些个案裁判结果发表不同意见,因不会造成舆论影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则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舆论影响,从而对司法权威构成挑战。

  此种论断当然错误。

  “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近些年来一些貌似“理性的声音”所严厉谴责的对象。不独贾敬龙案,包括之前的邓玉娇案、贵州习水官员嫖幼案、杭州阔少飙车案等诸多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有关的评论中,我们总能听到这样一些声音:“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防止舆论审判”等等。此外,有的观点还认为,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阶段,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以及专家不同意见会煽动民意中不理智和情绪化的东西,进而干涉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当然必须得到维护,司法机关的办案当然应该独立进行,但所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舆论从来只有发言权,没有审判权,舆论能不能影响司法,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其声音。我们之所以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总是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外力的影响;而司法权威的树立,并不是靠禁绝不同意见,恰恰有赖于法官在纷繁杂乱的意见中,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

  因此,关于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确且通俗的表述应该是“说不说在你,听不听在我”。换言之,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并行不悖的,公民有权利对某一个案裁决结果公开发表不同意见,而法官则有义务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此处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126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果最高法核准贾敬龙死刑是基于已知事实、法律条文和法治信仰作出的独立判断,排除了任何外力干扰,这样的裁决当然是值得且必须得到尊重的。但与此同时,部分民众和法学专家发表不同意见也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背负上“不实舆论”和“挑战司法权威”的罪名。

  03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回应为何贾敬龙“罪该处死”时,就被害人村支书何建华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说明: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这里法院宣告了一个事实:何建华肯定有错,但不是他一个人的过错。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强拆贾敬龙婚房,还有谁存在过错?要不要追究责任?

  村支书何建华和村民贾敬龙分别用生命洗清了自己的罪恶,符合“以血还血”、“杀人偿命”的古老法律原则,然而导致“一案两命”这样的悲惨结果,显然另有“凶手”逍遥法外,若不能捉拿归案,无论何建华还是贾敬龙,都将死不瞑目。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完结了,“贾敬龙婚房被拆事件”还在路上。

  这或许不是司法机关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但若没个说法,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此案最终裁决结果公平性的认可,贾敬龙案的阴影亦将永远挥之不去。

  当今世界,所有文明国家都禁止私力复仇,以防民间陷入冤冤相报的可怕境地。但它的前提是,公权力有义务为公民伸冤。若公权力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所作为,或不能公平裁断,私力复仇就具有了道义上的正当性,甚至具有某种“合法性”——它或许不符合成文法,但符合高于一切成文法的自然法: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

  人们相信所有罪恶都必须得到惩罚,并将为此不懈奋斗。此为人间正道,是不以任何人、任何组织乃至任何一种法律的意志为转移的。

  04

  公民贾敬龙临刑前作出决定,自愿捐献自己的遗体和器官;并填词一首,与这个世界告别:

  【沁园春·别】

  今当刑离,半梦消断,一往无前。
  纵万般洒脱,玉石莹莹;清白颠覆,自有堪堪。
  绛河澄澈,皓月婵娟,思凝眸,哀空残月。
  待憔悴,或余日无多,肝胆涅槃。

  世间何其涟滟,常愁余放风倚阑看。
  念香花幽草,犹忆偏爱;蛐鸣蝶舞,览尽风姿。
  一任孤掷,贾在高营,惟是泯仇愧泽酬。
  但已矣,恨有幸人来,泪与君别。

  贾敬龙是留恋这个世界的。他平日最爱莳花弄草,养些小动物,还经常拿自己种的仙人掌送给村民治病。即便身在囚笼,也会惦记和眺望这世间的花花草草,想起它们给自己带来的欢乐。

  临刑前,他想起了家人,他觉得愧对生养自己的父母。他那致命一枪,泯得了仇,却从此无法报答父母的恩情。

  他应该还想起了自己的前女友。他精心装修了婚房,梦想着开始一段五色斑斓的人生……而女友却已嫁作他人妇。

  他是一个有情有义、爱憎分明的人,却没能活在一个快意恩仇的时代。

  以他一命,换村支书一命,太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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