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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退市整理板不是“保护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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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08: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如深沪交易所事先安排的那样,18家暂停上市公司的命运终于在2012年的最后一天最终敲定。在18家暂停上市的公司中,有16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ST创智、*ST炎黄两家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上市,根据安排,这两家退市公司将于1月11日进入退市整理板进行为期30个交易日的交易。

  面对两家公司的退市,如何保护退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话题再一次被市场提起。为此,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于1月2日在答复市场关注的八大方面热点问题时予以了专门的答复。投保局认为,证监会一贯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本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做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其中特别提到建立“退市整理期”制度,对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进行另板(即“退市整理板”)交易,并强化退市整理期的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应该说,设立“退市整理板”确实为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根据原来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股票直接退市到场外股份转让系统,这给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退出带来了不便。而“退市整理板”的股票交易与正常上市公司基本相同,也是每天持续交易,这给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退出提供了便利。

  但“退市整理板”显然并不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板”。虽然“退市整理板”为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了方便,但这只是针对投资者个体而言的。而从投资者这个整体来说,它并不能真正让投资者回避退市风险,而只是将退市风险在投资者这个群体之间进行转移。原来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从“退市整理板”退出是建立在其他投资者进入“退市整理板”买进股票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其他投资者买进股票,原有投资者就无法实现退出。

  不仅如此,就投资者个体来说,从“退市整理板”退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面对退市的压力,面对接连不断的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可以说“退市整理板”总体上将是一个“折价交易板”,是投资者的“割肉板”,投资者为此承担股票市值的损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尽管“退市整理板”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了便利,但它并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也正是过去以及目前退市制度所存在的短板。作为退市制度要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必须建立追责制度、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如*ST创智沦落到退市的地步,该公司前董事长丁亮显然罪责难逃。*ST创智退市就应该追究丁亮的责任,由其赔偿投资者损失,让其倾家荡产,甚至把牢底坐穿。这才是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有了这一条,“退市整理板”有没有必要存在也就无关紧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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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09: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市就应该追究##董事长的责任,由其赔偿投资者损失,让其倾家荡产,甚至把牢底坐穿。才是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说得对极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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