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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民法总则审议保护私权何以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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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08: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京华时报的消息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已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公民私权利的指南。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编,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旧法新修。人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集中构筑中国民法典的精神之维,能够成为中国私权立法的铸魂之旅,开辟一个权利神圣的法治新时代。在看了相关新闻媒体对民法总则审议这一场保护私权的立法革命评论文章,从摇篮到坟墓,在我们每个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都须臾不可或缺。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彰显私权利的独立价值,全面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们之间的有序交往。

  其实像这种个体意义上的权利关怀,让民法一诞生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蕴含其中的私权精神在法治文明长河中流淌不息。用历史的眼光看,只有九章一百五十六条的民法通则虽与民法典有天壤之别,但它的制定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不啻为一场立法革命。诸如像民法这部全面确认公民和法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构建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为中国随后三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传统中国的私法精神嬗变之路,深刻改变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权利心理。与此同时,立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私权保护挂一漏万问题也日渐突出,民法通则的粗疏与滞后也日益凸显,使得民法体系化工作呼声渐强。随着民法典这一浩瀚立法工程的开启,民法通则完成了它非凡的历史使命,一部统领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呼之欲出。

  而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相反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老百姓对于私权的价值认识不高,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私法观念极不发达。一般来说,私法的要义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与中国传统伦理强调集体本位、国家本位存在抵牾。而民法通则的制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彰显出个人本位、权利优先、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

  即便如此,在我国传统的民事关系中,父债子还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代社会中,这一约定俗成的债权关系是否还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说,马某上大学期间,老父亲向他人借了三十万做生意,最后由于父亲不善于经营,血本无归。后来债权人找到他,强行要求他归还父亲的债务,才找到工作的马某没有这么多钱,根本没有能力,于是这位债权人整天跟着他,每天晚上到他家,致使他的女朋友也离去。问题是父债子还在过去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现代社会应当排除株连和强制,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

  而从另则新闻里看到,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岁降低到六岁,对孩子来讲到底是福利还是负担? 有委员认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到六岁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这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有的委员则提出建议,将年龄提高到8岁。那么草案拟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换句话说,对于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按照义务教育法,六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对于八岁上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而新规定依旧遵循《民法通则》有关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规定,六周岁以上未成年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漫无边际,有范围限制。

  也有评论者认为,民法总则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中国“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而民法典不仅是民事规则的规范集锦,更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不难想象,一部新中国法制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民法典即将“落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聚起整个民法典的“精气神”,全面体现对“人”的权利关怀,充分彰显民法典的权利精神、中国精神、时代精神。等等等等。

  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在民事立法上采取了“变批发为零售”的路径,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法。在民法典还没有编纂完成之前,民法总则正是要着眼解决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整合编纂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规范基础,促进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整合。即便民法典制定后,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依然存在价值、原则、规范的冲突问题,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载体,作为调整各类私法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助于更好地协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冲突,协调整个私法体系。而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能够保持整个民法体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更加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于2016年7月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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