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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递个状纸律师就弄成“半裸”,谁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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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23: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的尊荣也是一顶带刺的“荆冠”,不仅将尊严指向他人,也将谨言慎行、模范遵守法律指向法官自己。律师因为递状纸就被弄得“半裸”,是法律共同体的共同耻辱,说明个别司法人员,还是觉得拳头比法律更有力量。

  一个律师去法院立案,结果裤子被撕烂,几乎“半裸着”回到了法院门口,拍下来一张非常尴尬的照片。或许这张“半裸”的照片,更能折射出正在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尴尬。

  6月3日上午,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为自己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立案,但是立案庭法官口头宣布:该案不归他们管!但是,既没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也没有出具普通的回执。然后,吴律师向青秀区法院信访、纪检部门进行了投诉。因为怀疑吴律师在法院纪检部门用手机录音,青秀区法院的法警就强制要求吴律师交出手机,然后大打出手——

  吴律师称:两名法警,一个向后扳弄其身体,一个抢手机,胸口还有脚印,衣服上也有脚印,还把裤子撕烂,就剩裤衩。青秀区法院的描述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中的手机),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

  这个事件有3个关键点:

  一是:法院能否口头宣布“不受理”案件?二是:律师可以在法院的纪检等部门进行录音吧?三是:法警可对律师(及其手机)进行搜查吗?

  首先,法院口头宣布“不受理”案件,不依法出具裁定书,是开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倒车。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从宏观上说,就是把民间的纠纷通过司法渠道来妥善解决,而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案件只要符合有明确原告、被告等形式要件,法院就应该受理。而这次青秀区法院提出的“没有管辖权”,那其实是应该进入法庭之后解决的程序问题,而不是在立案庭。

  再退一步说,哪怕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对于不受理的案件也应该依法出具“裁定书”;再不济,至少应该有一个书面的回执啊!“私凭文书官凭印”,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人,都明白不能“空口无凭”的道理啊!

  但事实上,以往一些法院对不受理的案件,往往不出具任何文书,直接口头通知立案人把材料拿走。这个后果非常严重!因为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书面回执,导致原告无法到上一级法院上诉、重新立案,这样案件等于进入了一个死循环。

  而这正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努力改变的。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所以,吴律师被“口头告知”不立案之后,转向青秀区法院的信访、纪检部门进行投诉,这也是最高法明确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因为吴律师把手机放在法院信访办公室的桌子上,所以法警怀疑他在录音,进而要求搜查手机,从而引发的冲突——其实,吴律师也没有录音。

  青秀区法警搬出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规定:禁止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录音、录像。请注意,这是“法庭规则”,禁止的是在“法庭录音”,发生争议的场所并不是在法庭,而是在法院的信访办公室。虽然同样是在法院里,在两个地方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前者是司法活动,后者是法院的行政工作。对于后者,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就像公民拍摄城管的一些粗暴执法镜头一样,本是对公权力的一种正当的监督手段。

  而且青秀区法院不让录音,这里面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既然法院不受理案件,就代表案子“不能进入法庭”;然后,法院又以最高法“不能在法庭上录音”的规定,要求律师不能在办公室录音,这是把两头的便宜都给占了。

  第三,法警执行的任务是维护法庭秩序;而搜查公民,包括搜查公民的手机,这是一种人身强制手段,原则上,应该出具“搜查令”之后才能搜查,不能够“我的地盘我作主”。刑法里是专门有“非法搜查罪”这个罪名的。

  立案登记制改革,在青秀区法院这里俨然成了“22条军规”:不予立案,但是不下裁定书,不给书面的证据;你没有书面证据,就不能说我没立案;你如果想用录音来固定证据,那就抢手机、扯裤子……至于法院方面强调,“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吴律师解开上衣,无非是为了展示“胸部有红印”。

  有部老电影叫《秋菊打官司》现在看来,不仅是打官司难,“递状纸”还是这么难,哪怕是中央下定决心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还是由法院用自己的土政策搞对抗。

  应该明白,法官的尊荣也是一顶带刺的“荆冠”,不仅将尊严指向他人,也将谨言慎行、模范遵守法律指向法官自己。律师因为递状纸就被弄得“半裸”,是法律共同体的共同耻辱,说明个别司法人员,还是觉得拳头比法律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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