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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购加工医疗废物25吨 男子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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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收购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再加工卖出赚钱。2013年冬天,男子许某开始从事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的收购、加工活动。2014年5月,许某被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抓获,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刑事拘留。近日,涞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该案是涞水法院审理的首起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冬开始非法从事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的收购、加工活动。被告人许某将收购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的两块空地及一个废弃大棚里,并雇佣工人进行刀剪、分拣,后自己用粉碎机、甩干机将剪好的输液管进行加工。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许某被涞水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未处置的医疗废物17.86吨,经过剪切的医疗废物3.14吨,粉碎的医疗废物颗粒4.24吨。上述查获的医疗废物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一大类危险废物“hw01医疗废物”。案发后,涉案医疗废物已于2014年5月被全部运往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处理费用被告人许某已全部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使用过的输液瓶、输液袋、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及塑料药瓶,属于医疗废物,是危险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必须要有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小诊所也无权擅自处置医疗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本案所涉医疗废物加工产品中的医疗废物属具有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即便是混合了其他废物颗粒,混合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支付销毁所涉医疗废物的费用,避免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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