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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反咬救人者自杀”不只是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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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7: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5日1点多,山东小伙郭强在西青区某小区前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却不幸溺亡。让郭强家属十分气愤的是,郭强明明是救人牺牲,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起初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三人才改口还了郭强清白。(详见今日《兰州晨报》AⅡ02版)

  小伙子为救人而亡,获救者不仅不主动表达感恩之情,却说其是“自杀”,尤其是这几个获救者竟然是牺牲小伙的同事。如今警方已经查明事实,已按规定为郭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但正义的结局恐怕很难唤回其带给小伙子家人还有整个社会道德的伤害。

  类似的事情前不久也曾发生过,“河南大学生孟瑞鹏救人溺亡”,当地派出所表示,孟瑞鹏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最终,濮阳警方还原了事实真相,确认孟瑞鹏确实是救人溺亡的,被救儿童的母亲也承认因怕担责任教孩子撒谎。两则新闻都原本是充满了正能量的事件,却因为获救人害怕担责,最终演化成了消解见义勇为社会正气的病毒,令人深思。

  必须指出的是,获救却反咬救人者是自杀的言行,不仅是纯粹个人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治问题,需要法律进行制度上的纠偏:

  一者是,明晰各方面的权和责。分析获救者说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怕承担责任,殊不知,很多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遭受财产损失的,主要赔偿主体并非受益人一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简单说来,就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不仅是获救者的事情,更是事故发生方的责任。明晰了此点,也就有利于释放获救者的经济压力。

  二者,那就是各地见义勇为的法律和条例,也应该有所调整。规定获救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帮助说明事件缘由的义务,帮助施救者申报“见义勇为”等相关荣誉或补助的义务等。通过明确的规定来化解道德上的争议点,规定对说谎、歪曲事实者进行追责等。只有这样,才可能尽量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乃至正能量异化为负能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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