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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吉林:纪委书记监督执纪岂能如此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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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4: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府谷县委书记马治东在不同场合戴不同手表一事被网上热传。当有记者就此事拨通了该县纪委书记李胜元的电话,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复,“这事你没问对,干部有管理体系,县委书记要市纪委管。”(华商报11月12日)
  干部的管理体系是什么?县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但县委书记的是否违反“八项规定”,是否“三不严三不实”,是否在“四风”问题上犯有错误,这些问题的发现和追责首先应该是同级纪委的职责范围所在。 “这事没问对”“县委书记要市纪委管”显然是回避问题的不作为说辞。

  有责任必须履行,有责任必须担责,这是一年来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最严肃要求。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道理很清楚,制度很严肃,操作执行起来为什么如此有难度?

  近几年来,由于纪委书记的职责没有梳理明确,工作流程不够通畅,所受限制较多,工作起来比较吃力。所以,出现了不能管、不敢管、管不了的工作局面。实际工作中,没有同级党委书记的支持和同意,纪委书记既管不了同级,也不好问责下级。很多纪委书记只有按照同级党委书记的意见发现线索、查办案件,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大打折扣。于是,不少纪委书记不仅没有如期履行职责,反而猫鼠同眠担任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近几年来,由于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根本无法落到实处。这也是纪委书记监督执纪面对的另一难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同级纪委运用好监督执纪成为新常态,让同级纪委监督执纪有了更为切实可靠的新依据。县委书记是本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执行党纪条例必须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纪委书记对县委书记咬耳扯袖、纪委书记让县委书记红脸出汗也是新常态。

  最近王岐山书记就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又一次深化。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相比之下,这位府谷县纪委书记的讲话明显属于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不作为。从严治党不仅没有走在路上,反而是无动于衷。(郝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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