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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妹妹出头合演“强奸”戏 敲诈不成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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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3: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汨罗打工的刘某甲为给认识的干妹妹出气,请朋友一起冒充妹妹被人强奸而敲诈勒索,事后敲诈来的钱反被请来的朋友拿走,还遭到朋友殴打,自己也进了班房。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敲诈勒索一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甲、周某甲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明,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汨罗市打工期间,结识了一名姓戴的女孩(真名不详)。2014年9月14日凌晨,姓戴的女孩与被害人熊某在汨罗市某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下午5时许,姓戴的女孩对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称其被熊某强奸了。当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查看宾馆监控录像,决定帮姓戴的女孩教训一下被害人熊某。

  同日晚9时许,姓戴的女孩又以化名“陈某”将被害人熊某约至汨罗市西湖公园,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等人将被害人熊某控制住,对被害人熊某实施殴打。并通知被告人周某甲带人过去,将被害人熊某押至汨罗市劳动北路一宾馆房间继续殴打,向被害人熊某大伯索要钱财。次日凌晨5点,熊某大伯将3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后该3万元被杨某拿走。

  随后,周某丙、杨某等人将被害人熊某送走后,认为刘某甲等人可能是在玩“仙人跳”则将被告人刘某甲及姓戴的女孩、刘某乙、刘某丙、周某乙带至汨罗市新市镇一废弃厂房。在该厂房内,周某丙等人对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等人进行问话并实施殴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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