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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嫖宿幼女罪”的保留派是谁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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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08: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在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8月30日《新京报》)

  1997年刑法修改时,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罪名。自“嫖宿幼女罪”诞生之日起,人们对其就充满了质疑。如今18年“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了,于是乎,网络出现了两个声音。一个是,当年“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幼女,另一个是,不应该去追问哪些主张保留“嫖宿幼女罪”的人是谁。而笔者却不认为如此,“嫖宿幼女罪”的保留派是谁值得追问。

  首先,只有如此才能够还原历史,避免此类错误再度发生。关于当时,为什么令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撰文回忆,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独立成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但从最后一句话也可以看出,人们对卖淫妇女是充满歧视的。而这种道德上的过分歧视,无疑让当时的立法者们忽略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正如很多专家回忆的,“因为当时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一些未成年女性包括学生为了利益,象境外的少女援交一样,自愿出卖身体;或者由不良者引诱、强迫少女卖淫的现象增加,这时学者们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买春者毕竟和欺骗、引诱幼女者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后果上不一样,建议区别对待。”由此来说,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存在很大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的碰撞中,道德洁癖占据了优势,因此才导致“习水案”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的闹剧。

  其次,那就是追问保留派是谁,才能够让立法回应民生,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和话语负责。2012年5月,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次掀起高潮。当时,新浪微博发起“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投票,7万多人参与,超90%赞成废除。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一方面是公众和专家多数人的意见不被采纳,另一方面,是部分人凭借着“莫须有”“公众不知道的原因”,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这对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挑战,作为公众的代表,其不遵循民意时,为什么不给出相应的解释呢?人民的监督权何在?

  总的说来,追问“嫖宿幼女罪”的保留派不是为了兴师问罪,也不是为了闹不和谐,而是本着民意、人大代表、官员等各司其职的初衷,其有利于每个人“文责自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避免再度产生如此充满争议的法律条文,更好的践行十八大“依法治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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