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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麟亦:巨贪为何要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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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9: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不少“精英”人士就大肆鼓吹“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的观点。但他们的观点并没有被采纳,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不久,两个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贪腐高官——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就被判处了死刑。

  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要求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思潮卷土重来,甚嚣尘上。在去年11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内容,虽然这较之以往刑法的规定已经大为放宽了。然而,刑法修正案(九)的三审稿又有了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就是说:今后无论怎样的巨贪,都不会掉脑袋了。这不是我的臆测,且听“专家”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声称,根据目前慎用死刑的政策,将来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中,恐将很难看到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参与这次刑法修改的刑法学家储槐植则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贪污贿赂虽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认为贪官就该杀,所以没有废。但以后这类犯罪的死刑也会减少,这么多几千万几亿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杀,怕老百姓有意见。增加一个终身监禁,比较好接受些”,呵呵,增加终身监禁,就是为了摆平民意。即便这样,还有“专家”认为,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因此可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释放或予以特赦,为他们保留出路,对巨贪的“仁慈”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老百姓认为贪官就该杀”,准确地说,民意认为谷俊山这样的巨贪应该杀。这样的民意不应该受到尊重?“精英”人士为了让巨贪免死,提出了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其实,这都不值批驳,我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题为“死刑存废的中国立场”的文章(作者:王小石),就对这样的理由作了集中的驳斥。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大概是“精英”们最主要的理由,该文则认为“中国死刑罪名的存废与增减不应以‘世界潮流’为标准,而要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定”,其中还指出,“主张废除死刑者常引述这样的数据,世界上已有70%以上的国家废除或超过十年未使用死刑。而另一个更重要的数据是:在总人口数排名前十的大国中(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尼日利亚、日本),仅有巴西和俄罗斯两国废除了死刑,而其他八个国家都保留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65%,若以人口数量来评估,保留死刑才是所谓‘世界潮流’”,这样的反驳确实够犀利。同时,随着反恐形势的发展,有的国家恢复了死刑,约旦于2006年起曾暂停执行死刑,但去年12月处死了11名罪犯。还有的国家,如俄罗斯、德国的民意都希望恢复死刑。

  “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是“精英”人士的另一个主要理由。对此,王小石的文章也作出了有力的驳斥:“加罗法洛是主张保留死刑的著名刑法学者,而且他是从统计分析的结论中寻找保留死刑根据的第一人。针对主张废除死刑的所谓世界性趋势,他以法国与意大利开始乃至废除死刑后犯罪率直线上升为例,证明死刑具有明显遏制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

  巨贪该不该免死,还是多听听民众的想法吧。

  2015,8,29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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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8:02: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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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2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英都在贪,为自己败露留条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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