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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非法拘禁他人 三男子分别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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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1: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弟弟欠了钱,却把哥哥抓住,逼其还钱,最后钱没要到,自己却进了牢房。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驾车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大门口,将刚从外面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拖到小区旁某茶楼内,饶某某以李某某的弟弟李乙欠其钱为由,对李某某威胁恐吓,刘某乙当众在茶楼内打了李某某一个嘴巴。随后,饶某某与刘某甲强行将李某某推上饶某某的汽车,因李某某不肯上车,被饶某某打伤右手拇指。上车后,饶某某收缴了李某某的手机,与刘某甲、刘某乙强行将李某某带至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宾馆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饶某某恐吓李某某,如不替他弟弟李乙还钱,就要将李某某扔到荒郊野外。2015年3月16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李某某解救出来。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失为轻微伤。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拘禁李某某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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