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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年终奖没发全与公司闹上法庭 判决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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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2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律师 于 2015-4-23 21:56 编辑

  
  男子因年终奖没发全与公司闹上法庭 判决补发

  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徐某认为自己没有拿到足额的年终奖,经仲裁单位裁决,公司应补发徐某年终奖金2万7千多元。公司不服裁决将徐某告上法庭,4月8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公司给徐某补发年终奖。


  原告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龙劳人仲裁字(2014)100号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终奖279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均没有关于年终奖计算的约定。按公司规定,年终奖结合员工年度绩效核发,即员工的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表现、员工成绩、工作完成度均相关。而被告徐某所负责项目部因项目进度迟缓于2013年7月被撤销,徐某于2013年12月提出离职后也没有参与公司2013年度的年终考核。公司根据徐某2013年度所负责项目的业绩、职责岗位、工作表现等情况,以其当时的月薪为基础,发放了相当于4个月月薪的年终奖。该金额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少发年终奖的情形。


  被告徐某则认为,该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职务是由于公司的调整,不是其主动要求,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公司决定的,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秀英法院认为,2012年徐某年终奖税前所得额为12万元,根据现行年终奖所得的纳税核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2年度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为92505元。徐某在2013年度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行为,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或过失,且原告未能提交有关年终奖核发的依据与会计凭证,原告应承担减少劳动报酬决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应参照上一年度给徐某发放奖金,由于原告已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发放年终奖64555元,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年终奖金的差额27950元。因此,判决原告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终奖金27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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