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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一张高息存单官司的现实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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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8: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年前,凌先生在连云港灌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城“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3月4日《现代快报》)

  舆论场不乏出现类似的新闻,多年前的高息存折到了期满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当年的承诺变成了泡沫。至于内中的诸多争执,看似各各有理,但总有不合情理之处---在公众认知中自然是银行理亏。

  何以如此?就凌先生的经历言,24年前的他可能没说谎话。45岁以上的国人都晓得,20年前,中国迎来高通货膨胀期。那个时候的银行吸储“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 是完全有可能的。所谓分段计息和保值贴补率也是很高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

  储户凌先生看重的是“长期保值储蓄”,银行执着的则是“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不是人们有诛心之论,以现在银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的惯用手法,往往是放大高息储蓄和金融产品的“好”,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高息储蓄的附带条件和存在的风险。可想而知,银行在推销“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时,没有告知储户“保值贴补率为零”的情况。而就宏观经济的周期看,过去24年中国经历了几轮高通胀期,现在又进入通缩期。

  此事的情理逻辑就真切现实了。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对储户的告知义务而导致双方24年后的纠纷。说得重一点,是银行通过欺诈方式揽储,让储户利益受损。若储户能够举证银行欺诈事实,此案恐怕就刑事案件了。

  尴尬就在于此,从储户到旁观者甚至是舆论场,明明晓得是银行之过失,但是却不能奈其何。原因在于,虽然储户从抽象的量上要大于银行,但是对于具体储户,在和银行发生业务关系时,却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由于储户对金融政策缺乏专业性的认知,只能通过银行自己的宣传去储蓄或购买金融产品。对于银行宣传,现代人都晓得有多少的水分---但是在24年前,大多数银行还都是国字头,因而是国家公信力的象征。公众不可能不相信银行宣传的---若这种宣传存在问题,储户自然就上当了。

  必须指出的是,当时人们也无现代人的契约意识,当时储蓄恐怕连储户看不懂的“霸王合同”文本都没有,储户只能被动地拿钱、签字和领回一张储蓄单。

  时过境迁,很多银行即使还有国字头基因,也都进化为市场化时代的商业银行。和逐利性更强的商业银行算陈年老账,可想而知现在的商业银行是何种态度。他们有足够专业的法务人士,可以引用足够符合他们利益的红头文件,去和弱势无助的储户去博弈。

  法律不是无情物,应兼顾转型期中国的国情和社情,更应该考虑当时的银行与储户的不对等关系。即银行现在看似有理的引经据典,不能弥补他们过去在程序上的过失。

  储户凌先生的维权勇气值得赞赏,打官司是法治社会救济权利的最好武器。和银行博弈,让舆论场和社会民意洞悉当年的因果关系,也许未必能够直达真相,却可明晰内种的逻辑。这不仅有助于规范银行的行为,也给广大储户上了理智理财的一堂课。

  法院折中裁判,要求银行支付本息20164.93元,兼顾了法理情的平衡。但明眼人看来,这应是对银行的现实棒喝。

  对于银行而言,杜绝虚假宣传,明确告知义务,才能让储户信任。在银行形成激烈丛林竞争的态势下,规范行为是生存之要。当然,对于理财者而言,也要多思多想,不要为高息揽储或金融产品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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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0: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银行而言,杜绝虚假宣传,明确告知义务,才能让储户信任。在银行形成激烈丛林竞争的态势下,规范行为是生存之要。当然,对于理财者而言,也要多思多想,不要为高息揽储或金融产品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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